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单位亦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四类特殊情形

(2023-06-05 11:07:26)
分类: 工伤规定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劳动关系的确认便成了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相分离的制度,即工伤认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但特殊情况下可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例外。

 

关于例外情形(无需确认劳动关系,即可要求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最高院有关批复、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大体有如下四类情形:

 

 

一、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

 

 

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承包人,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违法分包的情形——违法分包关系中,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分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解读:

 

 

1.这种情形在实务中最为常见,纠纷也最多。上述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对于违法转包分包的农民工包括带队的包工头因公受伤的,都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层层转包分包的,从下往上逐层查找,直到某一个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分包、转包主体承担受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挂靠经营的情形——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解读:

 

 

1.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工伤责任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2.只能是挂靠经营的个人或者个体户雇佣的劳动者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举例:张三从事汽车货运业务,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雇佣司机李四从事具体货运业务,只有当李四因公受伤才可以向被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张三本人开车受伤,则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形——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的情形——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此复。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解读: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直在单位工作的;

 

 

2.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现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进城务工情形——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解读: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进城务工的大龄农民工。须注意几个要点:

 

 

1.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并不以劳动合同为前提。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签订的往往是劳务合同,法律也认可这种劳务关系。但是,当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农民工主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对此予以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据此农民工本人此前缴纳过新农合保险也城乡居民保险并开始享受保险待遇的,并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是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才可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建议施工企业雇佣大龄农民工的,一定按照在建项目单独购买工伤保险。

 

 

特别说明:

 

 

1.上述“违法转包”和“挂靠经营”两种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上述情形中,除“违法转包”和“挂靠经营”两种情形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可直接引用并作为裁判依据外,最高院有关批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意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因此,上述意见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判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引用或参照,但亦可能不引用或参照,因此,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