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员工的社保空窗期发生工伤的责任承担

分类: 工伤案例 |
问题:员工刚入职,工伤险还没来得及办理——也就是常说的“工伤险空档期”或“工伤险空窗期”就发生工伤,该怎么处理,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背景:日前,一则“男子入职仅6分钟不幸身亡!人社局认定:工亡!用人单位或赔偿百万元”消息引发热议:
大连市民李某到大连市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员,入职工作仅6分钟,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是工亡。因为单位没有给李某交纳工伤保险,意味着李某的100多万元工伤待遇得由保洁公司承担。
很多网友,特别是很多开办公司的小微企业老板,认为公司太冤枉了,负担特重了,仅此一例案件,就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倒闭!对此意见颇大。
律师解答:
1、根据法律规定,自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任何一方意思表示而免除;
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发生工伤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理赔项目及全部费用!
一、关于用工“工伤险空窗期”问题,工伤保险公司早就做过类似的答复:
根据该答复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还需要缴纳或者补缴社保吗?
解答:当然需要了,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是“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结论:
新入职员工未来得及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还是要尽快办理补缴手续,因为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新发生的应由其支付的费用,比如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样,用人单位可以减少一部分损失,也能保障工伤员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