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女职工被退休案
(2022-12-13 15:34:44)分类: 劳动杂谈 |
2022年2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颁奖典礼,评选出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女职工50岁被退休案获评十大案例。
江宁开发区法院张娟法官、南京中院雒继周法官是案件承办人,案件系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
笔者注意到,本案的颁奖用词对于用人单位可能过于严苛。该单位也许并无刻意钻法律空子的意识,而是对政策规定不同理解。
本案所涉及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标准认定,将随着江苏省2022年3月1日实施的退休新规而有所微调。另,涉及到的女职工管理技术岗位的认定也将随着岗位备案和社保申报规范,进一步减少各方分歧。
延迟退休是我国未来社会趋势,以劳动者岗位而非身份确定退休年龄乃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多年以来的一贯提倡和追求,不得以退休制度来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发达国家劳动法基本法理。
颁奖介绍
南京市江宁区某公司在汪女士将年满50周岁之际,突然要求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汪某被迫离开公司。随后,汪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汪某未达55岁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了不予批准退休的决定。
后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从某种方面来讲,它实际上涉及到劳动者一个生存。企业在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否则的话,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汪某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行政部门做出不予批准汪某退休的决定。该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以汪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法。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汪某赔偿金46万余元。
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女职工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呢?
张娟法官:本案劳动者的合同履行地和参保地都在南京市。根据《江苏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及该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于女工人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按照五十周岁为其退休年龄,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女职工在四十五周岁之前在管理岗或技术岗上工作,在四十五周岁之后仍然继续在管理岗或者技术岗上工作。对这种情况按五十五周岁退休。本案正好就是这种特殊情况。
主持人: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雒继周法官: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那么就是用手机将公司的这种行为以及自己和公司交涉的过程记录下来,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求助。如果在出警记录中对于双方争议的矛盾有所体现的话,那么对后期的维权非常有帮助。
主持人:本案赔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雒继周法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主要有两个因素要考虑,第一个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第二是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而言,经济补偿是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进行计算。本案当事人没有到退休年龄单位就要求他退休,这不可以。用人单位要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主持人:劳动者如果本人想要提前退休,但是否可以呢?
雒继周法官:目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时候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2022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于延迟退休做了一个创新性的规定,就是由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这个实施办法并没有就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前退休作出安排。
张娟法官(获奖代表)
萤火微光也可照亮黑暗。
希望通过这一个案件,让更多的用人单位认识到,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也让我们广大劳动者在建设美好家园的同时,因为有了司法的守护而感到更温暖、更安心。
抬头凝望,愿法治星空有你我的努力而更加璀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