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终局裁决的虚与实,以及人社部最高法新规的高明与无奈

(2022-06-24 12:32:54)
分类: 劳动杂谈

一、问题之由来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我国实行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纠纷解决机制,程序冗长低效一直颇受诟病。在劳动争议仲裁立法过程中,关于劳动仲裁的存废去留、改进完善一直是讨论焦点。最终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以下措施以提升劳动仲裁的功效作用:其一,规定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为45天,案情复杂可延长15天;其二,对事实清楚的部分,可以先行裁决;其三,实行有条件的终局裁决制度。关于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符合第47条规定情形的终局裁决,劳动者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只有符合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六种特别严重的情形,裁决才会被撤销。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能涉及多项仲裁请求,如果部分事项符合终局裁决,部分事项不符合终局裁决,劳动仲裁委应当如何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作规定。二、人社部的规定对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2009年1月1日发布并施行)第4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到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为了落实和强化终局裁决制度,人社部在2017年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第50条第4款对上述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应分别作出裁决”修改为“应分别制作裁决书”。三、最高法司法解释与人社部规章不同可问题在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多项请求,可能会相互关联影响,如果不同事项分别属于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中级法院审理的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与基层法院审理的非终局裁决案件,在程序上、结果上可能会存在矛盾冲突。比如,员工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劳动报酬和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仲裁委就劳动报酬部分作出终局裁决,就经济补偿部分作出非终局裁决,单位对两裁决不服,只能分别向基层法院起诉和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鉴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4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整合了此前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内容,关于终局裁决,其中的第20条延续了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简言之,劳动仲裁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分项作出的终局裁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是否继续在同一案件中分项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对于分项终局裁决如何处理?就成为困扰各地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现实问题,也是裁审衔接需要协调解决的难题。四、各地劳动仲裁委的不同做法以及后果影响对于如何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上述规定,各地劳动仲裁委的做法不一,后果也完全不同。(1)做法一:完全严格按照人社部规章执行,在同一案件中分项作出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简单明了,既模范执行了上级文件规定,又提升了本单位终局裁决的比例,何乐而不为!至于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是否冲突,当事人诉诸法院后如何处理,难题留给法院,与劳动仲裁委无关。(2)做法二:为了避免分项裁决给用人单位和法院造成困扰,对上述规定不予执行,要么全案都是终局裁决,要么全案都是非终局裁决,不搞终局和非终局分别制作裁决书那一套。这种做法对劳动仲裁委、当事人、法院的影响,与做法一几乎完全相反。(3)做法三:劳动仲裁委对仲裁事项进行鉴别审查,视情形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事项没有关联和影响的,符合终局裁决情形的,作出终局裁决;对于申请事项存在牵涉关联的,则作出非终局裁决。如此主动作为,一方面加大了仲裁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但另一方面,既可以让劳动者一方充分享受终局裁决的制度红利,又可以避免给用人单位增加诉累和给法院审理造成困扰。五、各地法院对分项裁决的不同处理方式对于劳动仲裁委在同一案件中分项作出的终局裁决如何处理,是否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大相径庭,大致有:(1)做法一:简单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进行审查,不符合该六种情形的,驳回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终局裁决违法,并撤销终局裁决。(3)对全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如认定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具有牵连性,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驳回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申请的同时,在裁定书中同时告知由非终局裁决审理法院一并审理。六、人社部、最高法新规的最新规定以及简要分析近日,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下称《意见(一)》),其中对对终局裁决以及分享裁决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意见(一)》第11条的规定,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意见(一)》第12条规定,对于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劳动仲裁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第4款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分别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和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上述规定,统一了审理裁判规则,简洁明了,易于执行,但对各方影响不一:(一)对于劳动仲裁委:继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分项裁决,无需甄别审查各裁决事项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减轻了工作难度,也提升了终局裁决的结案比例,可谓新规的最大获益者。(二)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案件的中级法院,需要对全案进行实质审查,就非终局裁决事项是否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存在关联进行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决定是中止诉讼还是直接作出裁定。(三)对于用人单位:继续需要两头作战,分别在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和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但终局裁决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影响非终局裁决案件。(四)对于劳动者:拿到了终局裁决,但其实并不一定终局。(五)对于终局裁决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等各项法律规定以及程序都得到了严格执行,不影响终局裁决的作出以及比例,至于终局裁决是否终局、实际功能效果如何,再说。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