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街道、小区、楼宇、园区、商场中心采取隔离措施的层出不穷,也给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处置带来新的难题。
一、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总的指导原则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三、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共15个典型指导案例。
上海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口径》(简称新冠39条)。
二、企业录用通知书发出后,不能及时报到,如何处理?
1、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因被隔离14天,甚至28天,不能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报到日期,延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2、如果企业担心人才流失,劳动者担心企业变卦,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先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员工被街道、小区、楼宇、园区、商场中心隔离,需要支付工资吗?
关于隔离期间的工资问题,依据上海市沪人社办(2020)38号文件,“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那么,在当前这么严峻的形势下,街道、小区、楼宇、园区、商场中心所采取的隔离行动,都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要求下实施,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即支付正常出勤工资。
四、隔离14天期间企业用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替代,员工不同意,如何处置?
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口径”指导意见(简称新冠39条):“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的,如协商不一致,企业仍可统筹安排年休假”。
五、隔离14天期间的工资基数标准
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基数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的假期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规定执行,即不包括与出勤效益挂钩的全勤奖、考核奖等。
企业除了可以用年休假替代外,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远程居家办公形式,具体双方可以签订居家办公协议书,明确工作内容、汇报形式、工资标准、事故伤害等会事项。
六、试用期员工被隔离14天的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14天的试用期员工无法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14天时间,或者可能28天。
七、疫情期间员工违反政府统一的隔离要求,私自逃避隔离规定,强行来公司上班的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瞒报实情来公司上班,给公司其他员工带来防疫安全风险的,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八、结束14天隔离的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处理
在已经完成政府必要的隔离14天后,员工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方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留完整的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外省市员工在确认确实存在来沪返沪后的隔离情形,不宜认定违纪。
九、关于补回等量工作时间的问题
因政府强制措施实施隔离14天的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员工,企业不可以要求在当年度内安排员工补回等量工作时间。除非员工同意才合法。
十、因自身原因被隔离14天的员工处理
为了体现公平性、合理性,员工因自身原因出国旅游、出省旅游、逛商场、娱乐按摩、公共场所聚餐等被要求隔离14天,导致不能提供劳动的,应该算事假,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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