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1997所得税评定法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学习笔记(一)
一、《1997年澳大利亚所得税评定法》于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法包括1936年所得税评定法的继续生效内容、1953年税收管理法的IVC部分,以及1953年税收管理法附件1等。与本法有紧密联系的法律还包括:《1986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86)、《1986年所得税税率法》(Income
Tax Rates Act 1986)以及《1997年所得税(过渡)法》(Income
Tax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Act
1997)。所得税的税收征收、返还和管理等主要由1953年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taxation administration
1953)相关条款规定。
二、本法呈“金字塔”结构形态,顶层是核心条款(core
provisions)中间层是一般条款(general
provisions)和具体条款(special
provisions),底层是本法所涉及的术语、概念管理词典。定义所得税法所涉及术语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所得税法得以有效遵从的重要前提。澳大利亚所得税法中的许多术语被定义,主要通过在相关术语下用星号加注脚注被定义。本法中还包括许多非操作性文字,主要包括:注释和案例等,这些都是本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三、所得税的法律义务包括:一是缴纳年度所得税义务。二是作为纳税人的其它义务,1、按照1936年所得税评定法和本法900条之规定保存记录和提供信息;2、按照1936年所得税评定法提交所得税申报。三是除了作为纳税人之外的税收义务,主要是指特定情况下,因为你欠了应当缴纳所得税纳税人的钱,税务机关可以由你代为履行纳税义务,从你头上扣钱。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人、公司及其他主体。
所得税法条款不是以纳税人作为义务主体,而是用“你”(you)作为税收义务主体指向,这个主体不仅包括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还包括不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主体。
四、法律授权澳大利亚国家税务局局长总管本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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