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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10: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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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

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 波 市 物 价 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甬价费〔2008〕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作为停车泊位的,应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住用人开放。  

二、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为:  

(一)包月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月300元,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  

(二)计时(临时)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停放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停放2小时以上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最高每辆不超过18元。  

业主、住用人的同一辆汽车在同一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一个月内其计时(临时)停车收费累计不得超过包月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矛盾,产权或控股权属建设单位所有的室内集中停车位(库),未出售前向业主、住用人开放的,其停车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设置机械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五、物业公司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停车费应单独列帐,除40%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外,其他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防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终止服务合同时,应将余额全部移交给下一期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截留、隐瞒、移作他用,做到交接手续清楚完备。  

六、本通知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域内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甬价房〔2001〕123号)规定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停车  收费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信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人    防办,市物价监督检查局,海曙、江东、江北区物价检    查所。 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27日印发


二】、涉及地下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停车位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的通知

 宁 波 市 物 价 局(通知)

甬价房[2001]123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现将《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计委、城乡建委、房地局、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公用局、法制局、物检所,海曙、江东、江北区物检所,各县(市)区物价局

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1年4月18日印发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

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

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

(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涉及鄞州区的最新收费标准​

鄞价〔2014〕105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物价局

                                                                                                      2014年11月26日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惠民工程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公司依法对所管辖的住宅小区提供停车服务,应按本意见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第三条  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四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汽车停放收费标准:

1、汽车包月停放收费标准:每辆每月120元。

2、汽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停放2小时(含)不收费;超过2小时,同一辆车不论停放时间、进出次数,每天(24小时)收费5元。

第五条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汽车停车车位的管理费收费标准:每车位每月30元。

第六条  产权属非业主、住用人所有(地下人防工程等由物业服务公司代理)的汽车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的停放收费标准:

1、汽车包月停放收费标准:每辆每月250元。

2、汽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1小时(含)不收费,1小时至4小时,每辆4元,超过4小时,同一辆车不论停放时间、进出次数,每天(24小时)收费标准10元。

业主或住用人虽拥有有产权的车位或车库,但仍占有业主共同所有公共停车场地的参照第四条收费。

第七条  按条例规定,允许占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放费。

第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与汽车包月停放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九条  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批准文号、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特殊停车服务的停放收费标准可另行报区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区物价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等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起执行。本局原制定的有关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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