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分手后索要恋爱期间的花销法院:这种情况不支持

(2022-04-03 12:47:17)
标签:

辛成律师

     本案中,原告被告曾系恋爱关系,原告在恋爱期间自愿给付被告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以及自愿支付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均系以谈恋爱为目的支出,不属于《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且被告亦有向原告给付款项的行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产生一些花费,甚至一方花费多于另一方花费,均系当时的自愿行为,且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当时的花费负担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来源(山东高院)鲁法案例【2022】105

律师点评: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均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或牟利。对于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的提出的借贷行为,应当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在转账时备注好款项用途等能够证实双方真实意思的相关材料,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或一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到人民法院诉讼维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