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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等罢演的理由难成立
陈九
据艺人郭峰披露,最近他同其他几位艺人受央视导演刘楠之邀,到美国西雅图参加公益演出。到落杉矶才发现,该演出并非公益性质而是商业演出,理由是,他们看到该演出在报章登出的售票广告,票价从十五美元至一百美元不等。因此他们拒绝前往西雅图参演,因为据美国移民法,他们持B签证入美是不允许参加商业娱乐活动的,如果违法他们将被投入监狱。据郭峰称,演出主办者刘楠女士一怒之下,将他们弃置落杉矶街头,差点儿沦为流浪汉。郭峰用人格担保,他从艺三十多年,在品行、为人、道德方面从未有过任何问题,所言句句属实。
我不认为郭峰说谎,但对他罢演的理由表示置疑。问题关键就在对演出性质的判断上。因一则售票广告而断定演出是商业性质,坦率说,过于简单了。
美国的民间公益娱乐活动,严格说,应该称非盈利娱乐活动,是指此种娱乐活动的目的是为某种公共利益,演出盈余也用于该种公共利益。非常明显,这种活动是完全允许卖票的,甚至是必须卖票的。没有门票何来盈余,没有盈余拿什么支持公益活动?不仅如此,非盈利娱乐活动还可以将票房收入首先支付演出成本,比如,交通费,场地费,灯光,饮水吃饭,甚至演员的车马费(非报酬)等等。非盈利的意思是指演出的盈余部份必须用于公益目的,而不能被私人和商业公司占有,但演出的运作则完全可以,也应该按照投入产出的市场规律进行。这不仅在美国是基本常识,即便在当今市场经济的中国,恐怕也该如此。因此,仅以刊登广告出售门票来断言一场演出是商业性质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更令人不解的是,作为从艺三十多年的演员,怎能如此轻率地因对演出性质的怀疑而罢演,置几千观众的期待而不顾呢。演员的基本艺德是对观众负责,把观众放在心上。观众是艺人的上帝,没有观众捧场,再有天赋的艺人也只能对月轻叹孤芳自赏。过去演艺界有救场如救火的传统,救一出戏如救一条命。十几年前有一次中国演员到纽约演出,歌星解小东因时差倒不过来,唱完一曲实在找不着感觉,遗憾退场。战友文工团独唱演员刘斌立刻站出来为解小东解围,自罚三首歌以谢观众的理解和同情,赢得满堂掌声。因为刘斌的仗义救场比艺术本身还感人,表示你尊重观众爱戴观众,观众自然也就支持你同情你。
郭峰等以违犯法律会被投入监狱之由罢演,似乎有哗众取宠之嫌。违法不等于投入监狱,这完全是不同概念。任何人都难免会无意中做出某些违法之事,不该停车处停车,不让吸烟处吸烟等等,都不会被投入监狱,这是常识。即便你郭峰等参加了演出,只要本人没有商业动机,没拿商业收入,就完全可以说明自己的清白。退一步说,如果你怀疑演出的性质,不愿冒违法的风险,最简单的办法是,让主办者给你们写个条子,声明该演出属公益性质,你们拿在手里不就完了吗,完全没必要置几千观众于不顾,说不演就不演了。从艺三十多年,这样的基本常识应该有,这样要求你们并不过份。
郭峰用人格担保他从艺三十多年在品行为人道德方面从未有过任何问题。其实一个演员的信誉是做出来的,不是人格担保来的。一个对自己信誉自信的艺人用不着动不动就人格地干活。谁听梅兰芳用人格担保过自己,谁听赛琳迪昂用人格担保过自己?且不说郭峰称他们一行六人均持B1或B2签证入美,难道六人之中真没有美国绿卡持有者吗?希望你想好了再说。就说轻率罢演,我不知这算不算艺德问题,但这无疑将成为一个记录,留在郭峰等一行艺人的演艺生涯中,留待后人审视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