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2020-08-21 08:04:38)
标签:
财经股票房产 |
分类: 法理/法制/法史 |
#民间借贷#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早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修订,是在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原规定33条,修订了其中的26条。
本次修订的背景,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过大,统筹推进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是一个主要考量。
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行为与非法金融业务,认定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行为无效,亦是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重要举措。
这其中,本次司法解释修订的核心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利率是调节市场的手段,利率上限设定则是司法保护的手段。比对新旧规定后,发现主要涉及《规定》的下述条款。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新规定删除了旧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规定。
注: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为3.85%,这样以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旧规定为24%。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