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律师征集“五洋债”投资者索赔
(2020-04-11 07:07:4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同时在官方微信、《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刊登《“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该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正式启动,本案将成为《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以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的首次司法实践。
杭州中院自2018年9月起受理了“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投资者时浻等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时浻等人起诉称“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系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财务报表、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而欺诈发行,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债券本金以及利息、赔偿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利息损失等。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的“五洋债”的受损投资者征集索赔代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可诉的、可维权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中的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违约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可列为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上市公司、相关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中介机构、其他责任人为准。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作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及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债券至今)、包括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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