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维-庞大集团-海南海药-圣莱达-武汉凡谷-ST众和索赔征集令》
(2018-06-01 22:35:30)
标签:
股票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一)ST三维
《山西三维信批违规拟被处罚 律师征集索赔代理》
2018年4月20日,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三维,000755)公告于 2018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三维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5月25日,*ST三维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证监会调查,*ST三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4 年至 2017 年,山西三维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 2,858,448.00 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
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ST三维及责任人予以处罚。
(律师声明:本征集只涉及诉讼委托,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室
(二)庞大集团
《庞大集团信批违规拟被处罚
律师预征集索赔代理》
2018年5月17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证券代码:60125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庞大集团因涉嫌信披违规拟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顶格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庞大集团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律师声明:本征集只涉及诉讼委托,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三)海南海药
海南海药信披违规被处罚
2018年5月17日,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海南海药,代码:00056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年5月12日,海南海药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年11月24日,海南海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琼证调查字20170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一、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二、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故对公司及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海南海药股票的投资者开展索赔登记,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确定:在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11月7日前买入海南海药股票,并在2017年11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海南海药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海南海药信披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四)圣莱达
《圣莱达涉嫌信批违规被处罚
2018年5月11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圣莱达,证券代码:00247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行政处罚。2018年4月14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17年4月19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圣莱达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圣莱达2015年度虚构影视版权电影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虚增净利润750万元 。(一)圣莱达虚构影视版权《餐餮刑警》转让事项,虚增收入和利润。(二)3000万的影视版权转让费及违约后退回的本金及违约金4000万元,系通过星美系相关公司循环支付完成。(三)影片版权转让协议系倒签,协议转出方实际并未拥有约定的全部权利,电影拍摄进展尚未达到申请许可的条件。 二.圣莱达2015年度虚构财政补助事项,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虚增利润的行为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扭亏为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圣莱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五)武汉凡谷
武汉凡谷信批违规被处罚
2018年3月6日,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凡谷,代码:002194)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及公司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8年2月6日,武汉凡谷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年9月12日,武汉凡谷发布《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查明其违法事实主要为:一、武汉凡谷 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6月少计了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其2016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15,595,879.52元,虚增存货15,595,879,52元,武汉凡谷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1.17%。二、武汉凡谷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
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9月少计了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其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38,106,460.58元,虚增存货53,702,340.10元,武汉凡谷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15.09%。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武汉凡谷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预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9月12日间买入武汉凡谷份股票,并在2017年9月13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对账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详细联系方式。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公开报道显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索赔,部分投资者胜诉获赔。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六)ST众和
*ST众和信批违规被处罚
2018年5月30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众和,代码:002070)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8年2月8日,福建众和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年9月12日,*ST众和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认定,(一)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众和股份未按规定计提(子公司金鑫矿业)逾期贷款的罚息,导致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1、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2、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3、未及时披露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的情况;4、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主要资产被查封、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拟对众和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拟对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拟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至5万元罚款。
之前,201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公告称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先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7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2016年度经审计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致歉公告》。2月28日公司发布2016年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利润为5769万元,而4月29日发布2016年度报告公司净利润变成了-4829.6万元,二者误差超过一亿元。《致歉公告》公布,导致长期停牌,2017年11月3日复牌后产生十六个跌停,股价跌至复牌前一半价格以下。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众和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间买入*ST众和股票,并在2017年4月29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对账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详细联系方式。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