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普-佳电-成城征集诉讼代理》
(2018-01-15 17: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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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普佳电成城民事赔偿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一)上海普天
2018年1月10日,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上普、*ST沪普B,代码:600680/ 900930)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1月19日,上海普天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
上海证监局查明:上海普天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巴)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863. 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上海普天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上海证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维林等18人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上海普天虚增利润违法情节严重,区区罚款不足以有效惩戒,投资者索赔挽回损失才是硬道理。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9日间买入上海普天A/B股票(600680/900930),并在2018年1月10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对账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详细联系方式。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预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二)ST佳电
《*ST佳电信批违法被顶格处罚
2017年12月8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佳电,证券代码:000922)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之前,2017年4月8日,*ST佳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9月26日,*ST佳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监会查明并认定:佳电股份调增2013年度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调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调减2015年度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故对佳电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佳电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前买入*ST佳电股票,并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帐户/融资融券帐户复印件或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三)成城股份
《ST成城信披违规收到三张罚单
2017年3月20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城股份,代码600247)
之前,2014年3月5日、5月21日、10月9日,ST成城分别公告话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赣证调查通字(2014)21号、吉证调查字2014002号、吉证调查字2014054号)。2014年6月19日,ST成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4年7月16日,ST成城发布《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进展公告》。2016年9月2日,ST成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16]82号、处罚字[2016]83号、处罚字[2016]84号)。同时针对一家上市公司出具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情况,在资本市场中十分罕见。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7〕23号)
中国证监会查明,成城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其一,2011年至2013年,存在7起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其二,2011年至2012年,存在3起重大担保、关联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其三,2004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关于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存在虚假记载。其四,未及时披露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终止的重大信息。其五,虚构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交易事项,导致虚增2012年度收入18,444万元、利润总额5265万元。因此,中国证监会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7〕24号)
三、《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7〕245号)
中国证监会查明,成城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其一,未按规定披露与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预认购框架协议》 。其二,2013年至2014 年4月,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59张,票面金额共计70,840 万元,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4年6月19日,成城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才有涉及。因此,中国证监会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成城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1)在2005年4月27日(2004年年报公告日)至2014年3月4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3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2)在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2月19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2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3)在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18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6月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
宋一欣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您的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师不预先收取任何律师服务费,实施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利益的风险代理模式。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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