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万家文化/益盛药业/文峰股份/金亚科技/京天利民事赔偿案预征集》
(2017-03-15 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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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鞍重股份/万家文化/益盛药业/文峰股份/金亚科技/京天利民事赔偿案预征集》
(一)
《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被罚
2017年3月10日晚,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鞍重股份,证券代码 :002667)发布关于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监会查明,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2013年到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元,虚增2015年毛衣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为掩饰资金缺口,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并立即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九好集团通过上述手段,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九好集团及其鞍重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及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439万元;同时对九好集团造假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郭丛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宋荣生(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恒文(九好集团财务总监)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鞍重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6年4月23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并在2016年5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鞍重股份、九好集团等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师不预先收取任何律师服务费,实施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利益的风险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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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二)万家文化
万家文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万家文化股票的投资者开展索赔预登记,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7日(含当日)前买入万家文化股票(600576),并在2017年2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万家文化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万家文化信披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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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三)益盛药业
益盛药业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2017年2月9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益盛药业,代码:002566)发布《关于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 21 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此前,2015年12月28日午间,益盛药业发布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证监会查明,益盛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益盛药业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 1998年底1999年初,益盛药业的前身集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安制药)增资扩股,吸收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10人为新 股东,注册资本由129.4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此次增资过程中,王玉 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4人受托为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 等556人持有4,107,557股,后经多次转增,至2011年公司上市后第一次 送股时,上述4人受托持股达56,627,604股。 针对上述事实及相关信息,益盛药业未依法予以披露,未依法披露 的信息包括毕建涛等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 况,王玉胜等人属于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其持 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等。截至2015年11月,益盛药业所披露的相 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相关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但未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1998年底1999年初集安制药增资扩股时,大量员工甚至外部人员都了解到可以以他人名义购买集安制药股份,益盛药业的部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或亲属当时即成为被代持股东。其中,毕建涛、卫 巍、张锦、周永平本人为被代持股东,李国君和于培峰有亲属为被代持 股东,而刘建明本人即为代持股东,该等人员均知悉委托持股情况。
至迟于2012年3月,由于代持股份限售解禁,涉及减持资金分配和 税费处理,经相关人员反映,李铁军获知代持股的详细情况,随即向张 益胜汇报,张益胜要求李铁军不要声张,并安排益盛药业相关部门负责 代持账户的减持工作,希望通过减持消除隐患。后益盛药业召集相关股 东确认股份和减持方案并开始减持,2012年底第一次分配减持款。杨力、 肖波华、张祖英、曲波、尹笠佥、李方荣均至迟于2012年底知悉委托持 股情况。白志强自2000年起担任益盛药业董事,声称不了解相关情况, 但没有合理解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益胜等20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益盛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预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1年3月8日至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盘前买入益盛药业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8日下午开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长春中院起诉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您的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律师将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师不预先收取任何律师服务费,实施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利益的风险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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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峰股份
《文峰股份信披违规正式被处罚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索赔》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文峰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之间买入文峰股份(601010)
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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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亚科技
《金亚科技股民索赔,继续征集索赔代理》
2015年8月31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金亚科技对2014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
2016年1月14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披露金亚科技自查情况,强调实际控制人已主动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据会计差错更正、立案公告、深交所处分决定等,可以认定金亚科技和周旭辉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立案登记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金亚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打印到2016年4月底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律师将进一步提供诉讼文件。
相关资料:
2016年5月30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纪律处分决定举行公开致歉会的公告》。
纪律处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旭辉2015年期初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17757.04万元。二、金亚科技在2015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中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更正前后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的变动幅度超过50%,且未分配利润差异金额达30761.49万元、净资产差异金额达 31433.13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达1931.11万元。金亚科技2016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对上述调整作了进一步补充说明。金亚科技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再次追溯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其中调减资产总额32896.03万元、调减净资产32499.98万元、调减净利润 2485.97 万元。 三、金亚科技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旭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海龙,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何苗,独立董事陈宏,时任董事罗进,时任独立董事陈维亮、周良超,时任监事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勇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于上述事项向全体投资者郑重道歉。
(六)京天利
《京天利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征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处以罚款 90 万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京天利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虽然京天利和相关当事人已就证监会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及申辩,但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及类似申辩案例分析,京天利被处罚基本上“板上钉钉”。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京天利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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