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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盛药业或被证监会顶格处罚,律师征集索赔》

(2016-09-23 09:31:51)
标签:

益盛药业维权民事赔偿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益盛药业或被证监会顶格处罚,律师征集索赔

    

    2016年9月20日晚,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益盛药业,代码:002566)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此前,2015年12月27日晚,益盛药业发布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5号)主要内容如下:益盛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一)益盛药业上市前存在4名股东为556人代持股份的情形。(二)益盛药业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三)益盛药业及其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知或应当知悉代持事宜。(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益胜指使隐瞒代持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张益胜等20位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此外,证监会调查显示,在益盛药业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内幕信息敏感期、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铁军涉嫌利用“王玉胜”、“尚书媛”、“王 斌”账户内幕交易“益盛药业”股票,证监会拟没收李铁军违法所得5,047,172.44元,并处以罚款15,141,517.32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益盛药业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益盛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1年3月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益盛药业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长春中院起诉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您的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师不预先收取任何律师服务费,实施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利益的风险代理模式。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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