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球科技/福建金森诉讼征集代理》
(一) 慧球科技
2016年8月25日晚,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慧球科技,证券代码:600556)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慧球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6年8月25日(含当日)前买入慧球科技(600556)
股票,并在2016年8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慧球科技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二) 福建金森
2016年8月20日,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福建金森,证券代码:002679)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2016年6月6日,福建金森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7月22日,福建金森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建金森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5月28日,福建金森因筹划重大事项发布停牌公告。同日,公司成立工作小组,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兰花”)部分股权的工作。
2015年1月13日,福建金森披露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相关议案等。记载: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分别是177,377,491.72元、186,013,693.61元、158,593,486.80元。经调查,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实际的营业收入是149,121,841.72元、158,550,198.61元、136,446,406.80元,各年(期)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
2015年1月28日,福建金森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等各项相关议案。
2015年1月30日,福建金森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材料,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015年2月7日,福建金森在证监会正式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前撤回申请,并披露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报材料并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福建金森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时任福建金森董事长王国熙和时任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应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二、对王国熙、应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福建金森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7日期间买入福建金森股票,并在2015年2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您的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师不预先收取任何律师服务费,实施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利益的风险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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