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S前锋被证监会处罚,律师征集索赔》
(2016-09-17 1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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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顾地科技/S前锋被证监会处罚,律师征集索赔》
(一) 顾地科技
2015年3月17日,顾地科技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称2015年3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分别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建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11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股价由此大跌。2015年12月3日,顾地科技又公告称,公司收到广东顾地的《告知函》,告知广东顾地向重庆涌瑞、杭州德力西、邢建亚提出签订补充约定,因《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实质上与本公司、重庆涌瑞、杭州德力西、邢建亚就股份转让事宜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存在不一致,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不予披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故广东顾地未就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相关事宜及时告知顾地科技。
一、广东顾地、顾地科技在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遗漏
2015年3月13日,广东顾地同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某亚等三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在履约保证金、股东权益、现金分红、违约责任等方面增加了实质性内容,并明确约定"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015年3月17日,广东顾地在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中未将《补充协议》列入备查文件,也未就是否存在补充协议进行说明。顾地科技在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中只披露了本次股份变动计划情况、《转让协议》、《简式权益报告书》等,没有提及《补充协议》。
二、广东顾地未及时披露股份质押变动情况
2015年6月16日,广东顾地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顾地科技1816万股股票(占顾地科技总股本34560万股的5.25%)办理了股份续质押;6月18日广东顾地在海通证券将其持有的顾地科技2384.858万股股票(占顾地科技总股本34560万股的6.9%)分两次(分别为1473.4万股和910.6万股)办理了续质押操作。
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其质押给长沙银行广州分行的1824万股股票(质押期间顾地科技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权益分派方案后为3648万股)解除质押后,重新分拆成1216万股、608万股、1216万股、608万股四笔办理了质押手续,上述四笔质押股份合计3648万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34560万股的10.56%。
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广东顾地均未及时告知顾地科技。2015年6月底,顾地科技董秘王某林通过中登公司"E通道"系统查询到广东顾地上述股份质押变动情况,并立即提醒广东顾地需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广东顾地于6月29日向顾地科技发送了关于在海通证券股份质押变动的《告知函》,顾地科技于6月30日将此事项予以公告。2015年7月8日,广东顾地向顾地科技发送了关于在长沙银行股份质押变动的《告知函》,顾地科技于7月9日将此事项进行了公告。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顾地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顾地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您的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师不预先收取任何律师服务费,实施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利益的风险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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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二) S前锋
2016年9月12日晚,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S前锋,代码:60073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2016】1号)主要内容如下:经查明,前锋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
2010年12月9日,五洲证券破产清算组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前锋股份履行人民币8700万元的出资义务及相应利息。上述诉讼,按照涉诉时能够明确的8700万元金额计算,分别占前锋股份 2009、2010、2011、2012、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82%、34.37%、40.23%、 35.74%、29.59%,涉诉金额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例高,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诉讼。
前锋股份应当在诉讼产生之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并在 2010、2011、2012、2013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依法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但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 息存在重大遗漏。
二、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
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 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朱霆控制的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德威视 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共计22笔担保,前锋股份应当就其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担保事项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所发生的对外担保事件,并在2011、2012、2013、 2014年的年度报告报告中记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前锋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 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 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决定:一、 对前锋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 对杨晓斌、朱霆、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 对邓红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 对姜久富、吕先锫、张力上、向显湖、陈森林、陶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在上述公告中,S前锋表示接受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罚款,并对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认真整改。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前锋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0年12月9日至2015年7月22日间买入S前锋股票,并在2015年7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律师将提供进一步法律文件。本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法院曾在2014年促成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案调解结案,141位投资者获得五粮液赔款134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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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咨询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楼L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