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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股份-恒邦股份民事赔偿案预征集》

(2016-01-26 17:15:09)
标签:

神马股份恒邦股份民事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一)神马股份

2015年12月7日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神马股份,代码:600810)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豫调查字20151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证监会认定神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神马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12月7日前买入神马股份(代码:600810),并在2015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神马股份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二)恒邦股份

2015年12月7日晚,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恒邦股份,代码:002237)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通字151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如果证监会认定恒邦股份信息披露违法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恒邦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12月7日前买入恒邦股份(代码:002237),并在2015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恒邦股份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楼L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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