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信披违规 征集股民维权
(2014-06-05 03:15:49)
标签:
股票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注:违法事实:(一)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二)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特征:1.科伦药业和佛山照明信披违法情节高度相似,未披露关联交易金额都高达数亿元。2.根据同期股价跌幅(价差达百元)、当时股东人数,预计科伦药业也将面临投资者数千万元索赔。
2014
证监会认定科伦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伦药业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1
经查,科伦药业与惠丰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因此,科伦药业披露其与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科伦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二)科伦药业《2010
科伦药业《2010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经查,科伦药业与君健塑胶构成关联关系,2010
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
历史交易显示:2011年3月15日科伦药业报收148.48元∕股,此后股价一路下跌,虽然2011年4月29日十股转增十股,但截止2013年5月3日收盘价仅63.4元∕股,2014年6月4日报收37.69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3年5月4日,科伦药业公司收到监管措施决定。2013年5月21日,科伦药业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2014年6月4日晚,科伦药业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科伦药业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科伦药业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科伦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1年3月15日到2013年5月4日期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在2013年5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成都中院。
厉健律师指出,科伦药业和佛山照明信披违法情节高度相似,未披露关联交易金额都高达数亿元,目前已有1300余位投资者起诉佛山照明索赔1.8亿元,根据同期股价跌幅、当时股东人数,预计科伦药业也将面临投资者数千万元索赔。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科伦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