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赔偿基金呼吁书
(2013-09-14 03:12:20)
标签:
财经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关于要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光大集团为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受害者设立赔偿基金的呼吁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及光大集团: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在13时至14时22分在信息公开披露错单前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获利7414万元,信息披露后,继续卖空避险、获利1307万元,获利共计8721万元。
由此,中国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不仅对光大证券自身的经营和财务有重要影响,而且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造成了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影响了投资者对权重股票、ETF和股指期货的投资决策,并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光大证券信息披露文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可以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事项与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故光大证券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可以提出索赔的投资者包括下列人士,即2013年8月16日下午买卖过下列证券并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1)上证50指数、上证180指数、沪深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项下的权重股票/成份股,(2)50ETF基金、180ETF基金,(3)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
2013年8月16日当天,上证50指数、上证180指数、沪深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项下的权重股票/成份股中,剔除重合部分,共涉股560只,全天成交总额为1046.9亿元,鉴于当日成交量主要发生在内幕交易期间,故估算或有涉讼金额为1046.9亿元*80%=837.52亿元。当天,基金50ETF全天成交额为29.4亿元,基金180ETF全天成交额为8.48亿元,估算或有涉讼金额为(29.4亿元+8.48亿元)*80%=30.3亿元。股指期货当日下午成交额为,IF1309为4152亿元,IF1312为82.93亿元,考虑到目前大致15%的保证金比例,估算或有涉讼金额为635.24亿元。如果上述成交额1503.06亿元中有10%的金额形成索赔或涉讼,150.30亿元金额也极为惊人,中外有证券交易以降,内幕交易致如此空前金额,史无前例。公式如下。
=150.30亿元。
在中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缺失国际通行的集团诉讼的情况下,超大规模的诉讼潮会对现行司法机关正常作业构成冲击,而旷日持久的该案诉讼过程也客观上会影响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
有鉴于此,为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计并借鉴万福生科案的和解模式,我们借凤凰网“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事件投资者维权研讨会”召开之机,共同发出本《呼吁敦促书》,呼吁并敦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光大集团改变先前不愿建立赔偿基金的决定,学习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的榜样,知错就改,从善如流,化恶为良,变害为利,重拾信用,再铸辉煌,从快从实地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受害者赔偿基金,确定赔偿计算标准,对适格受害投资者作出最大限度的、及时的赔偿。
同时,我们也呼吁中国证监会加大力度督促光大证券建立赔偿基金,使投资者保护是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句话落到实处。
我们也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证券法》既有条文,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减少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困扰。
特此呼吁
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袁啸律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汪秀平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
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潘修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