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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

(2013-09-05 09:49:53)
标签:

财经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征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代码601788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交易所迅速反应、紧急处置,并对光大证券立案调查。

2013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行为,对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亿2千3百28万。另外,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

鉴于该案属新型案件,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外部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咨询。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正式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不仅对光大证券自身的经营和财务有重要影响,而且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造成了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影响了投资者对权重股票、ETF和股指期货的投资决策,属于《证券法》第75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的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

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卖空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据此,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在信息公开错单前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获利7414万元,信息披露后,继续卖空避险、获利1307万元,获利共计8721万元,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2013年8月161422光大证券公布《提示性公告》,但仍继续进行内幕交易。2013年8月19光大证券公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认了此次乌龙指事件的基本事实。

  中国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此是唯一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展开前期征集索赔代理。

根据光大证券文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事项成立、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的因果关系成立,故光大证券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 

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实施日为20138月16日11时05分后内幕交易揭露日为2013年819。故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确定如下,即20138月16日11时05分后当日收盘时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819卖出或继续持有:(1上证50指数、上证180指数、沪深300指数上证综项下的权重股票/成份股(具体另表)(含光大证券股票本身),(250ETF基金、180ETF基金3)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基金/期货交易对账单原件原件(从20138月16日11时05分后第一次买卖至今,交易时间应打印出买卖的具体分钟)、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进行告知并予以登记。一旦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全文时,律师再次予以审核,在核对无误后,将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光大证券。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咨询电话:021-61204525地址:上海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邮箱songyixin0214@hotmail.com 

鉴于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有可能出现中国证监会督促下成立光大证券赔付基金,如同万福生科案。一旦出现赔付基金及相关赔付计算标准,律师将第一时间通知投资者前去登记,对于反对赔付基金确定的赔付计算标准且符合律师的计算标准的投资者,律师仍将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光大证券

目前,有消息称,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9月底给出补偿/赔偿方案,广大投资者宜耐心等待,如对方案不满,再诉讼也不迟,诉讼时效截止于2015年8月30日。

宋一欣律师认为在此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中国证监会从重从快地查清事实、果断处罚光大证券,令人赞赏,并希望中国证监会今后加強对对冲,套利,程序化交易等创新业务的监管,建立熔断机制。

同时,强烈呼吁中国证监会督促光大证券成立赔付基金赔偿此次内幕交易案的受害者,如同万福生科案。

并且,建议全国人大以此为契机再次修订《证券法》,国务院出台《投资者保护条例》。同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另外,2013年8月17成立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维权活动一并启动,11成员包括:宋一欣律师杨兆全律师潘修平律师、陶雨生律师、臧小丽律师、陈荣律师袁啸律师汪秀平律师田慧峰律师罗德江律师张永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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