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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美达股份民事赔偿案诉讼委托代理》

(2013-05-13 10:05:53)
标签:

财经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美达股份,交易代码000782,曾用名G美达。于1997年6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2年12月22日,美达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2年8月底,中国证监会曾宣布对美达股份公司调查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如下事项。

(一)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公司相关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011年9月16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时任美达股份董事长、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集团)董事梁伟东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2年4月25日,美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本次会议亲自及委托出席的8名董事对《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全部投了赞成票,其中,梁广义、梁少勋委托梁伟东出席会议并在确认意见上签名。2012年4月27日,美达股份公告2011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梁广义、梁少勋董事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均委托梁伟东董事出席会议”,但未披露梁伟东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2012年4月27日,美达股份发布2012年第23号公告,称近期获悉天健集团董事梁伟东因涉嫌单位行贿,于2011年9月16日办理取保候审至今。

梁伟东被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美达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美达股份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临时报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美达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

截至2011年7月20日,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分别持有美达股份控股股东天健集团33.34%、33.33%、33.33%的股权,共同拥有对美达股份的控制权。2011年7月20日,梁少勋和梁广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梁广勋将其持有的天健集团等股权作价3.55亿元全部转让给梁广义,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梁少勋将天健集团的经营权、决定权,全部不可撤销授权给梁广义。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25日出具的[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70号《裁决书》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012年4月27日,美达股份公告2011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分别持有天健集团33.34%、33.33%、33.33%的股权,为三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但未如实披露美达股份实际控制人已发性变动的情况,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2012年6月5日,美达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称美达股份于2012年5月29日收到天健集团寄送的[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70号《裁决书》部分内容。该公告认为《裁决书》所述天健集团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涉及美达股份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根据2011年7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梁少勋不再拥有对美达股份的共同控制权,美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美达股份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美达股份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故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认为,此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6、67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被告美达股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实施期为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2年6月5日即美达股份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美达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故符合美达股份虚假陈述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买卖过、并在2012年6月5日卖出或继续持有美达股份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美达股份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美达股份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联系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肇嘉浜路366号9楼c座(200031),电邮:songyixin0214@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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