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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二次被罚,征集天目药业赔偿案诉讼委托代理》

(2011-06-18 00:45:43)
标签:

天目药业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

行政处罚

财经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天目药业二次被罚,征集天目药业赔偿案诉讼委托代理》

 

2009年2月21日,天目药业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称,中国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5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天目药业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累计1.23亿元,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故对天目药业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由此,天目药业股价受到打击。

可是,只过了二个多月,2009年4月30日,天目药业又公布《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同日,天目药业《2008年年报》公布。再次引起投资者的疑惑与担心。

2011年1月29日,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2号)与市场禁入决定书([2011]1号)。这是中国证监会对天目药业的第二次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天目药业在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间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占用资金1,979.5万元,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07年中报与2007年报予以披露(见行政处罚决定第十部分)。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天目药业未按期收回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且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债权未按期收回事项;天目药业在2007年报中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2009年4月30日,天目药业才在2008年报中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了披露,将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作为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在2009年5月19日才付清。因此,天目药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并罚款。

同时,在《市场禁入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对天目药业原董事长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实施5年市场禁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8月17日即天目药业《2007年中报》公布之日,至2009年4月30日即天目药业《2008年年报》与《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4月30日。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天目药业投资者(第二次处罚)为:2007年8月17日至2009年4月30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9年4月30日仍持有天目药业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共同向广大权益受损的天目药业投资者,征集天目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第二次处罚)的诉讼委托代理。

因此,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新嘉联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邮:songyixin0214@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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