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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相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材料提供要求》

(2010-12-01 11:43:42)
标签: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

司法解释

中国证监会

杂谈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近期相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材料提供要求》

 

近来,有不少股民来询问相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起诉准备及材料准备的要求,现汇总如下,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下述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交易记录或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邮:songyixin0214@hotmail.com

 

〔一〕天一科技(000908)

符合起诉条件的天一科技投资者为:2007年1月23日至2010年3月5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3月5日仍持有过天一科技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二〕四维控股(600145)

符合起诉条件的四维控股投资者为: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4月30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8年4月30日仍持有过四维控股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三〕华闻传媒(000793)

符合起诉条件的华闻传媒投资者为:2007年4月19日至2009年3月3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9年3月3日仍持有过华闻传媒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四〕*ST沪科(600608)

符合起诉条件的*ST沪科投资者为:2004年3月2日至2006年4月25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6年4月25日仍持有过*ST沪科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五〕ST贤成(600381)

符合起诉条件的ST贤成投资者为:2002年5月13日至2007年1月30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7年1月30日仍持有过ST贤成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六〕南京中北(000421)

符合起诉条件的南京中北投资者为:2004年3月18日至2006年5月19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6年5月19日仍持有过南京中北股票且存在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七〕中弘地产(原科苑集团)(000979)

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弘地产(原科苑集团)投资者为:2000年6月16日至2005年4月29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5年4月29日仍持有过科苑集团股票且存在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八〕东盛科技(600771)

符合起诉条件的东盛科技投资者为:2003年4月15日至2006年10月26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6年10月31日仍持有过东盛科技股票且存在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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