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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起诉了华盛达》

(2009-04-16 07:57:14)
标签:

华盛达

维权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

财经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投资者起诉了华盛达》

 

今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投资者张某诉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盛达、代码60068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诉讼金额为三万余元,目前,杭州中院尚未安排开庭日期,在该案中,原告代理律师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

2008年9月2日,华盛达发布《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与《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的更正公告》,两公告称,华盛达已收到财政部向公司出具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08]50号),财政部决定对华盛达给予通报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财政部作出处罚的原因是华盛达在2006年间如下行为:一、公司2006年在未提供相关软件开发服务的情况下,虚计收入人民币650万元;二、公司及下属浙江华盛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通过虚构预付账款的方式,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6750万元,经背书后由公司原控股股东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达控股”)贴现并返还人民币9033万元。2006年末,华盛达控股仍占用人民币7717万元。但上述内容在当时并没有在华盛达于2007年4月28日公布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反映出来,故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

而华盛达在发布被处罚公告之前的2008年8月30日,华盛达发布了《2008年半年度报告》,在这中间,描述了上述曾经存在过的虚假陈述行为。

而原告张某诉称,其在阅读被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出于对华盛达的信任,曾购买了华盛达发行在外的股份,华盛达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后,导致了原告的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原告正是根据华盛达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华盛达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故依法起诉,要求华盛达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有其他华盛达投资者考虑维权,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亦可为其代理。可起诉的华盛达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2008年8月30日前买入并持有华盛达股票,在其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的。同时,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华盛达股票的对帐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联系电话:021—6120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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