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吉林制药被公开谴责》
(2009-04-13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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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吉林制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公开谴责财经 |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
《我看吉林制药被公开谴责》
昨天,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吉林制药(000545)作出了公开谴责,有记者就此事来采访,对此,我的看法如下。
其一,吉林制药案在近期的证券市场中很是沸沸扬扬,引人关注,特别是投资者锲而不舍的举报,也加快监管部门的处理速度,这是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例证,应当充分肯定。
其二,吉林制药案中吉林制药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违法性质已经明确,深交所认为其在信息披露上存在虚假,即是《证券法》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但是,作为交易监管主体的深交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并不等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后续还有行政处罚决定,有待观察。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决定与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有单独出的,也有同时出的,但从近两年来看,已单独出的为多。当然,还有一个可能,因违法行为严重,相关当事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这类案例也很多。
其三,如果只有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权益受损的吉林制药投资者尚不能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必须等待后续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必须有前置条件文件,即证监会、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才行,而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在其中。从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看,前置条件文件应当扩大,应当包括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与公开通报批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令整改通知,证券业协会的处理决定,以及上市公司本身的自我更正文件等,以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权益。
如果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广大权益受损的吉林制药投资者就可以到相关法院对吉林制药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其四,这次,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与吉林证监局先前向举报人提供的调查结论是一致的。吉林证监局的调查结论认为,没有发现在内幕交易和侵占的行为,但“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向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及时整改。”而对于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尔后交由交易所作了公开谴责。
其五,有媒体称,在吉林制药案中,存在某些人利用公开网站发布虚假信息,以掩护庄家出逃的情况,对于这种操纵股价的行为,监管部门也应当查一查,给市场和投资者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