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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证券欺诈走开 让投资者拾回信心》

(2009-04-04 13:59:05)
标签: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

财经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请证券欺诈走开 让投资者拾回信心

---视频互动;反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赔偿》

(宋一欣部分,经本人整理)

 

(《证券时报》上海分社内,2009.3.31 10:00-11:30)

 

各位证券时报网友,大家好!

“时报在线”主持人(下简称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时报在线为您直播的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今天是论坛的第二场,我们这期的主题是反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问题。下面我先介绍一下身边的嘉宾: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的陈荣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    10:27

主持人:    10:29

主持人: 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欺诈现象其实是一直存在的,特别是最近几年这种欺诈行为也有一些新的模式和新的手段,在这种变化面前投资者怎么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怎么来识别?怎么来防范?下面我们会和二位律师做进一步的探讨,同时我们也欢迎网友积极参与到节目中来,与律师做一个交流跟互动。    10:31

……

主持人: 刚才陈律师说的非常清楚,听了您的介绍我们知道这几种证券欺诈行为的概念和本质,我们还是一部分一部分来说。首先看内幕交易,去年9月份在南京中院审理了一起股民起诉天山股份的陈建良案,这也是我国第一起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证券时报当时也做过报道。宋律师是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能不能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情况?    10:40

宋一欣: 应该说这个案子也是一个特殊性的案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它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并没有出来,这个案子发生在2008年的,在200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奚晓明在会上有讲话,说法院可以受理因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管辖标准根据虚假陈述的标准,即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要求有前置条件,前置条件的文件是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做出的处罚决定或者是有关法院做出的生效的认定有罪的判决书。     10:41

主持人: 就是说有前置文件就可以起诉了?    10:41

宋一欣: 可以起诉。为什么到这个时候才开放呢?大家知道,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21号发过一个文件,当时有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起诉银广厦、因操纵股价起诉亿安科技,这样导致法院措手不及,所以出文规定凡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案件暂不受理。过了100天后到2002年的1月15日,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发了一个通知说可以受理了,到2003年出了一个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详细文件,到今年3月底我统计了一下虚假陈述案件有42个上市公司被告、1万人起诉,大概90%的人获得了赔偿,获得了现金或股票。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一直没有开放,大家也一直在呼吁,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在南京会议上做出了一个通知说可以受理,但怎么计算并没有出来,计算的标准认定也没有出来。     10:42

宋一欣: 这时正好有个广东的投资者叫陈宁丰的人,他是广州天河区体育局的科长,他跟我说想起诉,我看了一下材料确实也是符合条件的,当然这里面存在很大的争议。我说一下陈建良案件。陈建良是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同时也是天山水泥无锡分公司的总经理,2005年还是2004年的时候天山股份跟人家重组,他作为高管是知情的,在两个礼拜时间里他大量的买进买出获得了盈利,而且下挂帐户用自己所控制的资金帐户买卖股票,合计买入股票164万股,买出股票19万股,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证监会2007年5月14日对他进行了处罚,天山股份公司也进行了公告。    10:43

宋一欣: 应该说这个案件跟天山股份公司没什么关系,是他自己的原因,但由此把天山股份的公司名声弄坏了,本来天山股份是正面的形象,被他这么一弄大家认为天山股份在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不清楚到底是谁的事情。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证监会对他进行了处罚,他也没上诉,也没有提行政复议,后来就生效了。生效以后陈宁丰找我,我就到南京法院起诉了,起诉以后法院也审理完毕了。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律师私下找了陈宁丰和解,应该说最后投资者还是获得了补偿,原告就撤诉了。虽然这个案子没有取得判决上的效果,应该说法院立案了、投资者也起诉了、案件也审理了、投资者最后也获得了款项,一定意义上说这条路也走得通。到目前为止陈建良内幕交易案还是可以告,为什么呢?天山股份是2007年5月14日出公告的,到现在为止还有一个多月,投资者还可以起诉。    10:44

主持人: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起诉呢?    10:44

宋一欣: 凡是在2007年5月14日以前买入这个股票没有卖出的,应该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计算一下之后卖出是不是有损失,后面投资者只要掌握5月14日之前买入,接下来的事情就比较简单了,我可以帮你算,算了符合条件再起诉,不符合条件不起诉。目前我统计了一下内幕交易的案件,在诉讼时效内的大概有8起,2006年、2007年到2008年上半年证券市场是比较火爆的,也看到了大量的似是而非的内幕交易行为,大家感觉到了,实际上证监会也没有处罚,因为处罚有一个调查的过程,执法总是有些滞后。    10:45

宋一欣: 目前为止,我统计了一下证监会处罚的、法院判决的大概有8起,证监会处罚的有: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案、王黎敏的买卖太钢不锈、柳钢股份案、非常著名的上海某基金公司经理唐建,唐健买卖新疆众和案出了老鼠仓案,由于他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由此制定了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里有一个条款是专门针对老鼠仓的,由于一个案件增加了一个条款,应该说他还是比较“幸运”的”;潘海深买卖大唐电信案,潘海生是大唐电信的董事;邓军、曲丽买卖捷利股份案,捷利股份现在叫中国中期;瞿湘买卖ST特力案。    10:45

宋一欣: 前面几个是证监会处罚的。还有两个,一个是罗高峰、陈王兴、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案,刚刚陈律师谈到现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是混合的,用《侵权法》的术语来说它就是竞合的,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和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或者三个都混在一起平行的概念,在法律上是竞合的概念。在杭萧钢构案里就是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竞合,证监会对杭萧公司的虚假陈述做出了处罚,内幕交易是由浙江丽水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对它做出了一审、二审判决。最新的一个案件是董正青、董德伟案,董正青原来是广发的老总,最近由广州天河区法院和广东省中院做出了一、二审判决,在这个月的27日生效了,投资者如果要起诉董正青的话,这个案子也是可以起诉的。前两天您(主持人)给我通知的时候是7家,到现在为止是8家。    10:45

主持人: 刚做的判决,您刚才说的这几个案子,除了刚才说的以外目前有没有投资者在你这里立案?    10:47

宋一欣: 有,现在还没有送到法院,所以还不能最后透露,一旦送到法院之后这类案件就可以向时报在线首先披露出来。    10:50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要提起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10:50

宋一欣: 首先大家要注意,内幕交易案里不像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被告一般是上市公司。但内幕交易一般极少碰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本身很少做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有关的自然人或公司,也可能是公司外面的人,总是个人或法人,但不是上市公司。他买的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一般揭露是通过公告的。证监会处罚的公告日或法院判决的生效日之前你是不是买了这个股票,到这一天还持有了这个股票,你可以把材料提供给我们,我们给你算一下,算下来再考虑起诉。简单来说是你什么时候买了什么股票,曝光之前你是不是还持有,主要是看这两个条件。    10:51

主持人: 符合条件投资者怎么提起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样的?    10:51

宋一欣: 首先把身份证、股东卡复印件、对帐单盖了公章寄给我,我们算一下,算了以后再通知你签署的法律文件、委托书等,然后我帮你代为起诉。首先要看条件,不符合条件你送也不要送,然后到法院起诉,然后法院开庭判决。有需要的话,可进行咨询。符合条件再考虑下一步,如果联系不到我们,也可以通过证券时报的时报在线联系我们,时报在线专门做了投资者法律论坛,也是为投资者服务的。    10:51

主持人: 刚才宋律师对内幕交易说的非常多,除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是反证券欺诈需要重点打击的地方。很多人理解操纵就是坐庄,有人说中国股市的特点是“无庄不成股”,陈律师觉得这个观点对吗?谈谈自己的看法。    10:51

……

宋一欣: 庄的问题一直到现在有一个争议,过去有一个吕梁提出好庄、善庄的观点,像刚才陈律师讲的,在股市发展初期庄还是有它存在的合理性,这个时候的庄起到了什么作用呢?起到了做市商的作用。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不需要这样了,这个庄实际上是走向了反面,变成了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说,我认为,在现在法律制度规范的情况下所有的庄都是违法违规行为,所以没有什么善庄和恶庄之分,都是恶庄,没有善庄的。涉及到庄的问题,证监会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就是做市商制度。如果有了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所谓的做市商就是庄,这是合法的庄,其他的都是非法的,没有善庄和恶庄之分,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10:53

……

主持人: 大家怎么识别庄家的行为特征呢?    10:57

……

宋一欣: 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市场价格操纵认定办法》,在这个办法里讲了五点情况,它讲的比较专业,我归纳成一般投资者比较理解的:一是坐庄;二是造谣;三是黑嘴;四是虚假申报;五是利益输送。主要是通过这五种方式,大家能感知到的就是这五种情况,一般人是查处不了的,但认定办法里归纳起来我认为就是这五种方式。    10:59

主持人: 个人发现价格操纵还是比较困难的,在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史上最大一单是亿安科技,当时是没收4.49亿,罚款4.49亿,仅次于亿安科技的第二大罚款是去年北京首放的汪建中案,宋律师能不能结合这个案子谈一谈?    11:00

宋一欣: 就像你刚才讲的最高的罚单是亿安科技案,我知道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实际上并没有到位。第二个是汪建中案,他是首放的法定代表人,他利用咨询的办法操纵市场,累计非法所得1.25亿,操纵了38个股票和权证,累计操纵55次,被证监会没收非法所得1.25亿、罚款1.25亿,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1:00

宋一欣: 主持人讲到操纵市场,我把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简单说一下。相对来说操纵股价的投资者感觉比内幕交易更加直接一点,感觉更强烈一点,不像内幕交易比较难一点。从证监会成立以来到现在为止大概有39起案件是被证监会处罚的或者是被法院判的,公开的。老股民可能还有记忆,1993年有一个姓李的人操纵苏三山案,最后被海南省政府处罚了,这是第一起。    11:00

宋一欣: 操纵股价案里非常有名的比如说吕梁操纵中科创业的案件、姜继增操纵东方电子案、周正毅操纵徐工股份案,还有一个很有名的是德隆系操纵老三股案件,据说前两天唐万新说保外就医,人家意见很大,后来又给弃进去了。现在比较有名的案件就是首放、武汉新兰德朱汉东案。到目前为止在诉讼时效内可以起诉的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相对来说比较少一点,目前来说只有四家:一家是王紫军买卖中纺机案;周建明操纵15个股票案,这15个股票现在都公开了,如果你有兴趣可以到我的博客上看一下;汪建中案和朱汉东案的细节到现在没有公开,不知道为什么,我希望证监会公开出来。现在只有这四家,目前来说投资者还没有起诉的,总体来说维权意识还不是很强。     11:01

主持人: 大家的认知不是很够。    11:01

宋一欣: 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操作方式跟内幕交易是一样的,上中级法院,必须要有前置文件。    11:02

主持人: 要看那个时间段是不是持有这些股票?    11:02

宋一欣: 对,做法是差不多的。    11:04

……

主持人: 在内幕交易跟操纵股价方面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怎么完善这两者的民事赔偿制度?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呢?    11:06

宋一欣: 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当然这需要一个实践过程。有了一些实践过程后有利于法院出台文件,虚假陈述也是这样,当时出了一个通知,后来才出台了认定办法,有一个过程。所以投资者要积极起诉,法院开了口子你就应该积极起诉这件事情,而且这件案子的公正性毋庸置疑,起诉后它肯定是要报最高法院审查的,这是没有问题的。     11:06

宋一欣: 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起来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要一系列制度要配套,我刚才说到有关部门包括证监会、财政部这些部门处罚文件的公开披露要加强,有些东西公开披露不是很及时,现在大家都用新闻发言人的方式发布新闻稿,但从新闻稿背后处罚文件来说也应该在网站上及时披露。第二方面是刚才陈律师谈到的,我觉得需要建立一个举报奖励制度,既然是经济犯罪就用经济制度解决,这样有利于犯罪人或违法人内部的分化。第三是控辩交易制度,对揭露和作证的人应该给予经济法律上适当的优待,这有利于对主要犯罪人事实的查清和处理。第四是应该尽快建立一个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基金,这个基金建立以后对于无法索赔的案件可以通过这个基金建立起来,像陈律师的蓝田股份到现在还没有执行到,有这个基金也就可解决问题了。总体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执行难比较少,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的执行就有可能发生这个问题,如果你现在告吕梁,吕梁人都不知道到哪里去了,会有执行难这样的问题。我记得我在证券时报上也发表过类似的观点。    11:09

主持人: 有网友问内幕交易产生的损失应该怎么计算呢?    11:11

宋一欣: 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大体上都一样,我现在能掌握的原则是,司法理论界的观点基本倾向于揭露公开之前持有这个股票,有点像虚假陈述的做法,持有这个股票你就可以告。当然你有损失,之后有损失或者推定有损失才可以告,投资者买了这个股票而且又在某一个点上继续持有就行了。     11:12

主持人: 有网友问,从美国过去的案子看内幕交易的处罚是非常重的,经常是一罚到底,在我国大家非常渴望得到内幕交易,这个现状怎么改变?     11:12

宋一欣: 我记得美国有个莲花股票案,莲花股票正好在做重组,重组过程中董事长写的文件交给秘书销毁,这个秘书没有销毁给了家人,家人又给了他的朋友和亲戚,结果美国证监部门就处罚了,一共剥了五层。我国现在能剥两层就不错了,这也有一个过程。我看到证监会说前段时间的侦查速度加快了,两个月就把案子查清了,我觉得除了快以外还要深挖,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不是挖一层就可以的,还要多挖几层。    11:12

……

主持人: 陈律师谈到蓝田股份的情况,我们证券时报也报道过后续实行中存在一些困难,陈律师是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情况。    11:17

陈荣: 这个案子在市场中影响比较大,许多投资者真的是欲哭无泪,……不要把蓝田案办成一个烂尾案。     11:20

宋一欣: 我倒是建议代理的股民可以联合起来向法院申请蓝田破产,还没有股民这么申请过,实在不行可以这么申请。    11:21

……

宋一欣: 陈律师讲了判决时间最短的案件,我现在说一个证券民事赔偿案里最长的案件,这个案子从2002年1月15号的1、15通知出来以后就起诉了,到现在为止才执行到20%,这是黑龙江的圣方科技案,圣方科技后来破产并和解了,破产的时候就给了20%(大概是2007年),现在还未执行完毕。应该说快八年了,所以说是最长的一个案件了,刚才陈律师说蓝田案件判决是最短的,我提供一个最长的案件。    11:21

宋一欣: 我这里有一个统计,到目前为止,实际上虚假陈述案件的在诉案件有12起,有些是处于执行阶段,像圣方科技和蓝田处于执行阶段;有些是处于二审,比如银川的吴忠仪表,现在叫银星能源,一审判了以后在宁夏高院上诉;有些案件已经立案,比如说科龙电器、ST方达、杭萧钢构、航天通信、阿继电器、ST大唐、中捷股份、九发股份、华盛达这样一些案件,或者已立案,或者已开庭,在诉状态的有12起,有些是开庭审理的、有些是立案的。对于可以起诉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我统计了一下,到3月底为止,共有46家,最近的一家是4月7日到期,有证监会处罚的、有财政部处罚的,或财政部下面的特派办处罚的,还有法院判决的,如果您需要数据的话,我在会后可以提供给你。    11:22

主持人: 好的,我们也可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一下,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刚才陈律师说到执行的情况,除了这些之外在虚假陈述诉讼里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11:23

……

宋一欣: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里有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两年的诉讼时效。被告非常希望把起诉人起大金额固定下来,比如说第一年告进了多少,他也不希望判,希望等到两年结束后,别人都告不进来了,他说现在一共进来了200万或进来了50个股民,他就有个明确的概念。一般的法院都是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在这点上是会同意他们的,先固定下来然后再审理。一般的案子从处罚公告第一天开始算,到法院判决,长度会有两年半的时间,当中起诉则不必这么长。       11:24

主持人: 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的人数和标的比例占比还是很小的,肯定还有一些客观因素的存在,比如说信息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提升大家的维权意识?二位能不能给些建议?    11:24

陈荣: 总结这几年来工作的经验,从几个方面需要做一些工作或者有些改进的地方。第一是在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监管部门还是大有可为的,就像我刚才讲的上市公司容易报喜不报忧,往往有些上市公司已经构成了虚假陈述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但他又不及时披露信息,包括财政部的,像最近发生的航天通讯的案子。    11:26

宋一欣: 航天通信案中北京的陶律师就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    11:27

宋一欣: 就像我刚才讲的汪建中案和朱汉东案,说不定我们也要申请这个东西了,现在的是新闻发言人做的新闻稿,刚处罚做出新闻稿是可以的,生效了以后应该公开。    11:29

……

主持人: 宋律师有没有补充的?    11:34

宋一欣: 我的看法是这样:一、投资者还是要有信心,应该说维权这五六年来是取得了成功的,到现在为止大概有1万人起诉,起诉金额是8-9亿,90%的案子得到了判决或和解,股民得到了现金或股票。其中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都作了被告,所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还是成功的,大家应该有信心做这个事情。我说,应该相信自己的力量、相信法律的力量。二、监管部门信息公开要加强,这一点,证监会做的比较好,相对来说财政部信息公开做的比较差一点,我觉得财政部对于这些信息有公开的义务、投资者也是有知情权的,所以要重视投资者知情权的权益保护,应从监管部门做起。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茎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四、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前置条件文件应该放宽,现在就是一个处罚决定和判决书,我觉得现在还不够,实际上证监会责令整改通知,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文件和公开通报文件,证券业协会的处理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自己发布后虚假信息自我更正文件,都应当列入前置条件范围去,这有利于投资者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进行起诉。我对前置文件条件的看法是,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扩大,完全取消以后,则会让投资者举证,这也不符合举证倒置的特殊侵权原则,而扩大到更广泛范围可以起诉,对投资者也是一个福音。希望法院和监管部门进行研究。    11:35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由于反证券欺诈的内容比较多我们的节目也延长了一段时间。对于没有回答的网友提问,我们会在百姓投资周六的股民呼叫版上做进一步的报道,大家可以继续关注。今天二位律师对反证券欺诈都做了详细的介绍,感谢两位的精彩讲解,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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