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民事诉讼路在何方?》
(2008-11-16 1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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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诉讼财经 |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
《原始股民事诉讼路在何方?》
从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4号文《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至今,国务院办公厅或中国证监办发了不少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及有关问题的文件,今年初,又史无前例地由四部委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详细规定了原始股案件的处理意见,并首次规定了原始股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十个月过去了,原始股民事赔偿诉讼不能说没有进展,但却是进展甚微,与法律的要求、投资者的期望与监管者立法初衷相去甚远,虽然北京、上海、陕西、黑龙江、成都的一些基层法院有收案的、有立案的、有开庭的、有判决的,但是,几乎都没有实质性的推进,有的甚至出现了倒退。有的法院超越四部委通知,要求原始股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必须有相关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等于设置了起诉前提;有的法院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在立案并开庭后一年多才裁定“不予受理”,事实上,这个问题从立案审案初就应解决;有的法院在判决后半年才送达。举目四望,原始股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诉讼取得进展的几乎没有,那么,请问,原始股民事诉讼到底那里出问题了?原始股民事诉讼路在何方?
基层法院对诉讼潮的担忧是可以理解,不经意间法院也额外被赋予了维稳的功能,何况中国诉讼制度中没有集团诉讼一说,但对前沿问题的原始股民事赔偿的法理理解上的不同,也许更是基层法院审案时的拦路虎,毕竟错案是谁也不希望出现的。对于前者,毕竟解决与帮助原始股投资者索回投资款,本身就是维稳,没有集团诉讼,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是没有法律障碍的。然而,在原始股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实体性法律问题,倒是实实在在需要解决的,谁是这类案件中的适格原告?最后购买人还是过程中所有购买人?谁是适格被告?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还是中介机构还是交易所?起诉要不要前提条件?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如何认定?需不需要举证责任倒置并实施推定信赖原则?共同被告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如何界定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关系?各方当事人合法与违法的行为界线在那里?如存在分别违法之处,又如何分担责任?林林总总,不一叙述了。
这一切,都希望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原始股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使投资者起诉、基层法院立案与审判、被诉人应诉都有法可依,以期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为振兴中国资本市场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