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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委托香港股票买卖,存在法律风险》

(2008-10-28 05:28:53)
标签:

香港

股票经纪

法律风险

外汇管理

财经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这样委托香港股票买卖,存在法律风险》

 

投资者杨某:

某香港金融集团上海办事处在2007年为股民杨某代理开立香港股票帐户,并选择电子交易方式买卖香港股票,当月,杨某向该办事处工作人员、自称香港股票买卖经纪人A先生个人帐户中汇入人民币100万元,并折换成101.14万港元。2008年初,在没有经过杨某同意的情况下,A先生擅自买了香港证券市场中某认购权证,结果造成了亏损。

投资者季某:

某香港证券公司系一国内券商投资,B先生系某香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却以国内券商名义诱劝季某买卖香港股票和香港证券市场的权证,要求季某将人民币款项45万划入B先生在境内的人民币帐户中,而B先生将其自己存于香港金融机构的港币与人民币折算后,划入其代理季某开设的香港帐户中,开始从事香港股票与权证买卖,两人尔后出现纠纷。

 

宋一欣律师点评:

像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很多,这些行为都是通过许多香港的金融机构在国内开设的办事处、或许多国内券商在香港的子公司等名义从事的,而且换汇的行为往往都是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投资者之间私下互换的。

正是这些行为的进行,对投资者的实际上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首先,由于港股直通车并没有开通,就算开通了,也将是定点的、有管理的,不是所有机构都可以从事这项业务,即不是每个国内券商都可以做,更何况境外的金融机构及其办事处了,在没有经营执照的情况下代理他人从事香港股票与权证买卖,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无疑将承担非法经营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后果,在这里,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很明显的。

其次,换汇一定必须要受到法律控制的,而不是采取私人之间私下互换的,私人之间是私下互换,我国外汇管理采取了相对严格的管制措施,虽然目前境内居民可以每年向中国银行换取五万美金或等值货币,但这并不等于可以从事香港股票买卖。在上述案例中,实际上换汇双方都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如果发生纠纷,作为违法行为,投资者所受到的保护将会受到影响,要视双方过错情况下决定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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