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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人股个人持有确权之诉债权之诉财经 |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
《法人股个人持有纠纷案件可以确权了》
上市公司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起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定向募集公司不规范发行募集及转让。当时,刚刚以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普遍存在创业资本募集的困难及发起资本不足的问题,而相当多的法人机构却无意投资于这些新建立的股份公司,当时的法律却又限制有投资热情的普通民众以自然人身份购买法人股,于是,出现了变通的局面,即自然人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购买法人股,法人机构是名义股东,而自然人却是背后的实际投资人。但由于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没有及时解决,故在证券市场中形成了以社会公众股为代表的流通股与以法人股、国家股为代表的非流通股之间的股权分置局面,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便成为历史遗留问题沉淀下来。
2005年5月,中国证券市场革命性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了,以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便可以依法流通,这时,隐含在限售流通股流通背后的自然人投资非流通股的问题即个人化法人持有问题突出起来,由于作为隐名投资者的自然人与名义股东的法人机构之间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变得明显,并构成了许多纠纷,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矛盾双方只能采用法律手段解决。
现实中,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存在形态有两大类。一种是有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的形态,即法人股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隐名投资者名单则登记于地方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内部机构。这种形态中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的解决,可直接通过简单的确认之诉解决并过户,如2007年7月,广东茂名市与江门市法院通过确权之诉,解决了个人化持有的海印股份或广东甘化法人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过户。
另一种是无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的形态,虽然法人股也同样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隐名投资者存在的形式却没有经过任何第三方的登记,只是法人机构和自然人之间通过协议、凭证或收据甚至双方信用约定而存在,自然人的法律风险远大于前一种形态,纠纷也相对比较多,解决起来也比较困难。很多情况下,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往往会因利益因素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历史的久远使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或“失踪”甚至歇业破产,或者新任领导不认旧账而不能解决,这时,只能求助于法院途径解决之。而法院多半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之,因为存在认知上的难度,有的法院则主张以债权之诉解决解决之,而不同意以确权之诉受理,同时,审慎而缓慢的层层请示使市场迫切期待的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解决的司法需求,难以得到实现。
最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确权之诉判决了一批个人持有的原新锦江法人股确权案件并予以过户,为这些投资者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初步解决了这类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难点,在国内审理同类案件时开了一个先河,可为其他同类案件的审理时所仿效或参考,可以预计,通过法院的确权之诉方式,法人股个人持有纠纷案件将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大大加快审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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