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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股权凭证代保管收回确权财经 |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
《法人股集中管理及确权的问答》
问:
我在九十年代初持有甲公司法人股一万股。甲公司又是乙公司的股东。93年我看到甲公司登报要求股权集中管理的通告后,就将我原先持有的法人股交给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给出具了一份他本人签字的收条,除此之外,我没有其他有效凭证了(当时乙公司刊登集中管理的通知的报刊也还在),但现在我想确认我持有的这份法人股的股权,我该怎样具体操作在能有效的保护我的利益,其法律依据何在?我该向乙公司主张还是甲公司主张的我的权利?谢谢了。急盼指点迷津!
答:
其一,你所持有的法人股股权凭证实际上是一种有纸化证券,该股权凭证你交给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本人签字的收条,并通过他集中管理这些法人股,这个过程无可非议。今天,你不愿意再让其集中管理这些法人股,问他要为股权凭证也是可以的,如果他拒绝提供的话,你可以向甲公司及该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要求收回股权凭证,虽然是该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收条,但由于存在甲公司股权集中管理的通告及该法定代表人在甲公司当时的特定身份,不能为这是该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而应当认为是甲公司企业行为及代保管股权凭证的行为。
其二,如果对方拒绝提供的话,那你只能提起该法人股股权确权诉讼。在证券市场中,法人股个人化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大多数法人股都成为具有限售条件的“小非”或“大非”,在一定时限后可以上市,在这种情况下隐藏在幕后的法人股个人化问题显现出来,也出现了一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途径有三:当事人双方自行或者通过代理人协商解决;提起在债权诉讼;提起确权诉讼。前两者困难不大,确权诉讼在前一阶段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目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率先解决了法人股个人化案件中确权问题,开了一个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