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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案原告律师致函最高人民法院

(2007-09-12 09:48:45)
标签:

证券/理财

杭萧钢构

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虚假陈述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主要原告代理律师

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尽快恢复受理该案

 

上周,鉴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故中止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该案的三名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以《关于请求贵院及时纠正杭州中院中止受

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的做法,并尽快使其恢复受理的函》为名,共同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求尽快恢复受理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答复。据悉,宋一欣律师与薛洪增律师已分别向杭州中院各递送20余份诉状。

杭萧钢构案简介:

杭萧钢构原名为萧山市杭萧轻型钢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20日;2000年12月28日,公司整体变更为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477。

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谈判,2月13日,签署合同草案,合同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13.4亿元。2月12日下午3点,正值合同谈判处于收尾阶段,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的讲话中称:“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150亿。”

2月15日,杭萧钢构才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而合同草案实际约定却是:“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

3月13日,杭萧钢构又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

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

在此期间,杭萧钢构股票价格发生巨大波动,2至4月间,产生了十几个涨停,但有关财经媒体质疑声音不断。

4月29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发表文章《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行政处罚  部分涉嫌违法犯罪责任人员已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才首次正面地将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问题揭露出来。

5月14日,杭萧钢构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与《致歉公告》,披露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杭萧钢构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在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即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故根据《证券法》,对被告及被告董事长单银木等高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公告发布后,引起了杭萧钢构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下跌,连续产生跌停,造成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而委托律师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6月13日,新华社报道,继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司法机关开始对杭萧钢构案中内幕交易的相关责任人与犯罪嫌疑人罗高峰(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向东、陈玉兴(涉嫌内幕交易罪)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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