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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07年访谈与网上咨询实录》(节选)

(2007-03-29 11:49:23)
标签:

上海证券报

网上咨询

维权

宋一欣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上海证券报07年访谈与网上咨询实录》(节选)

 

访谈(节选,本部分文字整理:成丽丽)

主持人(上海证券报维权在线主持人、上海证券报记者牟敦国/周晓):在刚刚过去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由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共同主办的第八届中国证券市场3·15维权与投资者教育大型互动活动成功举办,活动采取现场咨询、电视宣讲和网上咨询方式立体进行,其中电视宣讲内容涵盖投资者教育与维权多个主题,由专业人士讲授,通过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两大公司的卫星电视系统,向超过70多个城市的221多家证券营业部进行播放,让十多万投资者感受到了活动的影响力。在此,将电视宣讲中的维权明星对话录内容加以刊载,希望能对投资者维权有所帮助。

欢迎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的三位法律专家来到上证第一演播厅,为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全方位讲解。多年来,这三位嘉宾一直奋斗在投资者维权的前沿,他们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之星当之无愧的人选。

 

主持人:谈到民事赔偿,我们就不得不提到“东方电子案”。作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案,东方电子案无疑对推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东方电子案原告律师团”的组织者,宋一欣律师能否给我们盘点一下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现状?

 

宋一欣律师: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走到今天已经十个年头了,可以起诉是从2002年开始的。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到目前为止,共有23家上市公司成为被告,约有一万个股民起诉,通过和解或判决方式拿到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只有一千到两千名股东。随着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我相信证券民事赔偿会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主持人:近几年,非法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类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在证券市场频繁出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调查,目前这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这类人群普遍收入水平不高,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如果在投资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

 

宋一欣律师:非法证券或者称“打非”是从刑事制裁的角度讲的。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称其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柜台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这是《证券法》、《公司法》的规范用法;从民事交易的角度,称其为“原始股”和“一级半市场”、“三板市场”。过去有过这样的一个判例,当时是以非法经营罪和集资欺诈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那投资者的钱还讨得回吗?

宋一欣律师:这就涉及到另外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行政监管和民事诉讼。目前来看,与刑事诉讼相比,这两个方面还做得不够。为什么这么说呢?从行政监管的角度讲,这就涉及到这些股票怎么进行流通的问题,也就是要求建立一个相应的市场,通常我们也叫做“新三板”市场。

特别是要整合现在的产权交易市场的问题,我国的行政监管部门在这方面还要加大力度。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目前法院的逻辑是既然你投资的是非法证券,就不可以进行民事赔偿的立案,也不能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即使追缴到诈骗款项也要收归国库。我认为,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法院应进一步敞开大门。

 

主持人:最后再一次感谢三位维权之星,感谢你们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付出的艰辛和努力,谢谢!

 

网上咨询(节录)

问:我在2005年买了青城股份,当时说1年后在美国上市,但到目前为止迟迟没有动向,当时的股票中介公司也人去楼空,我去公安局报过案但也处在搁置的状态,我同时买的,亚联电信网络,蓝海风,青城山股份,但在2006年6月开始联系不到对方公司的工作人员,怎么办?家里人还不知道,我也不想让他们知道。

答:按照目前的规定,只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对此类案件的民事诉讼开口子。

 

问:向律师提问:上星期二他在广发证券申购了162006的基金,按合同应该收取1%的费用,可读者仔细核算下来却收取了他1.27%的费用,读者曾打电话给广发的客服,客服人员推卸说是券商的问题,但读者再咨询券商那边,券商却又说是证券公司的问题。

答:如果违反申购的费率,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

 

问:我在上周四以电话委托卖出股份,但到周一金额还是没有到帐上,所以致电给华西证券,对方称不是成都的,没有拨区号所以资金需要3到5天才能到帐,3月8日下午4点我在网上查到资金到帐了,但在3月9日又发现钱没有了,所以我又致电华西证券对方说是网络问题资金是没有到帐需要再等待,但没有告知需要多少时间,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是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应该隔日到帐。

 

问:向律师提问:新华光(SH.600184)原定于3月9日发布2006年度公司业绩报告.在3月7日公司召开董监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年度报告和分配预案.可在3月8日的实时交易中该股暴跌7%,位列跌幅排行第一.3月8日晚公司刊登了2006年度年度报告和董监事会议决议公告,称2006年度不分配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个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公开道歉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理由:1.该公司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在消息面不对称的情况下,致使信息外露,造成股价暴跌.     2.严重违背了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违反了三公原则,违背了诚信.未履行当初股改时的承诺(在股改承诺书中,该公司承诺: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承诺:在新华光2006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不低于10转增5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并投赞成票。)此承诺是该公司进行股改的条件之一,也是必须履行的.在做此承诺的时候,公司的高层应该对企业的发展深谋远虑,也要对此股改条件的实施可行度进行分析.现在在本年度报告中提出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不进行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分配,未免有失诚信。

答:如果可能存在虚假陈述,应该向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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