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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民事赔偿:维权百分百》

(2006-11-15 23:00:06)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郑百文是一家河南省企业,它的全称是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它曾经是一个非常辉煌的、响当当的企业,被誉为百货文具商业企业中的一面旗帜,我也看到过河南地方报纸上刊登了党政机关要求向郑百文学习的文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经红极一时,所以,当发行郑百文股份的时候,普通民众理所当然地会购买这样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的股票,郑百文公司于 19964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898

 

实际上,到九十年代后期,郑百文已经开始走下坡路了,这一点可以从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的处罚决定中可以证明,证监会当时认定郑百文存在虚假上市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行为,由此可以说明,郑百文在上市前后已经开始出问题了。捅破郑百文虚假光环的致命一击是20001031日,新华社河南分社记者谢登科发表署名文章《郑州百文: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揭露出郑百文公司在有效资产不足6亿元、亏损超过15亿元、拖欠银行债务高达25亿元的背后是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该文成为对郑百文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最早的揭露,由此引发了郑百文纸糊大厦坍塌的一连串事件。

 

实际上,郑百文事件还不自觉地导致了中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次大变革。以2000年郑百文事件与猴王事件被揭露为契机,导致了证券界、经济学界和法律界质疑当时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只有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而没有民事赔偿的制度不足,强烈呼吁借鉴海外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目的引入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时的证监会领导还在几个会议场合,强调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联合起来告上市公司的呼吁,一年半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建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五年后,通过《公司法》的修改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一个重要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则至今尚未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应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才能完成,它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尽管如此,郑百文事件被揭露后六年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截止目前,已经有二十二家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被投资者起诉,起诉原告逾万人。所以说,郑百文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产生的始作俑者。

 

郑百文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2000121日,郑百文发布公告称,郑百文与主要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三联公司达成还债与重组协议。1231日,郑百文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三联公司以3亿元取得信达公司15亿债权,郑百文公司全体股东(包括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将其持有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公司,在划拔流通股时采用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原则,由于法律空白,此项原则在证券市场与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20016月,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协议转让为由拒绝过户给三联公司,12月,郑百文公司通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协议有效,完成过户手续。在数年连续亏损和数度获得宽限期后,2003718日,郑百文公司重新复牌上市,不久,郑百文更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联商社,公司的注册地也从河南郑州迁到山东济南,目前,该公司尚未股改,简称“S商社”。在郑百文公司重组过程中,不少反对重组方案的中小投资者提起的诉讼,当时曾经轰动一时,也为证券市场及财经媒体所关注,虽然这些案件中的原告最后均没有取得成功,产生的原因是旧《公司法》中存在明显的缺陷,缺少有关收购重组中异议股东享有股份价值评估请求权和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制度性规定,实际上,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各方的立场与法院的处理结果均无可非议,可以非议的是当时存在明显缺陷的公司法制,这是我们立法上缺乏前瞻性所付出的代价。在许多情况下,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是共通的,完全可以采用拿来主义的做法,而不必采取反复总结经验、不断试点试错的后掠式立法模式。

 

2001927,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证监罚字(200119号《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对郑百文公司及李福乾、卢一德、陆家豪等人加以行政处罚,1024日,该处罚决定在有关证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在处罚决定中,中国证监会认定郑百文公司存在虚假上市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等行为,虚假上市包括虚增利润、股本金不实和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等情况,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包括虚增利润、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和重大遗漏等情况。

 

行政处罚做出后,郑百文公司及大部分被处罚人员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被处罚对象之一、时任郑百文公司外部董事(相当于现在的独立董事)的陆家豪不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陆家豪是郑州大学外语部的退休副教授。后来,北京一中院做出了维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对此,陆家豪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1118日,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陆家豪的上诉。应该说,陆家豪案实质上是中国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第一案,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那些对公司情况不闻不问、不论原则是非、只管签字收钱的独立董事应该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重要性。

 

同时,200211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公诉,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李福乾、原总经理卢一德、原财务处主任都群福做出认定其有罪的判决。在证券市场中,一个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分别处以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并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这种兼有刑事、行政、民事的“大满贯”式的结局,根据我的记忆,大概也就六、七家而已,郑百文当然位列其中,其他还有红光实业、银广夏、大庆联谊、圣方科技、科龙电器等。

 

200311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权益受损的郑百文投资者因此得以向河南郑州中院提起诉讼。在当时,由于法院对投资者提交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材料的立案审查持续了好长一段时间,最后,估计大约只有十位以内的投资者正式立案起诉,时至今日,对此,我仍感到很困惑,因为像郑百文这样影响很大、权益受损人数众多的案件,竟然起诉者这么少,显然难以理解。我相信,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绝对不止这个数字,可是为什么起诉人数又怎么少呢?难道投资者不想或者没有信心维权吗?是三联商社与其他投资者已达成了庭外和解?还是加长的立案审查期限制了投资者的起诉?我无法回答。而我所代理的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案件则在20038月被郑州中院受理,投资者的要求要求法院判令郑百文(即三联商社)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整整过了一年时间,200411月,郑百文民事赔偿案终于在郑州中院开庭,在庭审答辩阶段,三联商社一度以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公司重组前原郑百文公司的违法行为,重组后的公司不应该承担重组前公司的责任。最终, 三联商社的理由没有被法院接受。

 

又过了一年时间,200512月,郑州中院终于下达了一审判决(判决文书下所标明的日期却是20054月),判令三联商社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索赔总金额超过17万元。据了解,同类判决一共有五起。郑州中院在其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称,法院认为,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郑百文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持续持有该股票而遭受实际损失,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联公司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上诉规定的时间内,三联商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郑州中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系统风险因素等。

 

    又过了大半年,20061020日,郑百文虚假陈述纠纷上诉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十多天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快做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100%支持了原告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应该说,郑州中院和河南高院所做出的一、二审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在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案件中,二级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在迄今为止的证券民事赔偿判决中绝无仅有的。至此,在郑百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维权活动取得完胜,可以这样说,由郑百文事件引起的诉讼至此也告一个段落,郑百文也将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的历史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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