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各位来宾、各位同行、各位朋友:
(一)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与会的各位朋友,对承办单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圆满地组织了这次聚会表示感谢,也感谢各位在今天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同时,借这个机会,向多年来秉笔直言、主持正义、支持投资者维权事业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这次会议,是“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聚会,目前,这个“维权团”成员己达到59名律师,来自全国18个省、市的45家律师事务所,这个“维权团”是中国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针对单一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群体,在证券市场维权活动中则更是如此。
今天的聚会,相比较,东方电子案的石家庄会议、福州会议和银广夏案的北京会议,人数更多、议题更广泛、影响更大,它将进一步推动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乃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法制建设的前进。在这儿,我借用“书圣”王羲之在《兰亭集序》中的美丽文辞来概括今天的聚会:室外“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室内“群贤毕至、少长咸集”,讨论问题“情随事迁、快然自足”,当然,晚上宴会还是要“觥筹交错、放浪形骸”的。
(二)
从2004年8月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上海质疑科龙电器及其董事长顾雏军财务造假开始,科龙、德勤虚假陈述问题一直成为各方人士关注的焦点,其后不久,顾雏军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罪而被逮捕,中国证监会则查处了科龙、德勤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其间,有律师通过自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方式进行了维权,维权团的涂勇律师则直接尝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德勤,而将维权活动推向高潮的则是我们维权团的成立。
2006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做出了行政处罚,并决定对顾雏军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而对德勤的行政处罚亦箭在弦上,估计也是近日之事了。两天后,维权团的郑名伟律师与另一律师率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科龙、德勤及顾雏军等人,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终于成型。据有人估计,该案在今后两年里,包括A股、H股投资者在内的原告可能高达1000人以上,以平均每人10万元起诉金额计,可能的起诉总标的会超过1亿元,因此,从原告人数、起诉标的、社会影响的综合判断,科龙电器案将与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大庆联谊案和生态农业案一起,并列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五大案。
科龙电器目前的经营已走向正规,大股东的股权也发生了变更,顾雏军持有的股权也已转让,新董事会亦开始大规模追讨被挪用、被流失的上市公司财产,因此,科龙电器对投资者今后的侵权之债应该说是有赔偿能力的,同时,科龙电器还可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与证券民事赔偿联动,采取以股抵债的方式解决赔付问题。同样,作为审计责任的德勤,也应当对科龙、德勤案的解决做出诚恳的表示,如退还高额审计费、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和解基金”等。
(三)
今天,我们维权团在此聚会,将着重讨论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疑难法律问题,讨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之间的协同问题,讨论为科龙投资者维权的法律服务问题,并且借鉴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经验问题,探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法制建设的推进问题等。这同样也是我们维权团今后的第一项工作。
我们维权团今后的第二项工作是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及有关维权活动中,积极与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中、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联络沟通,接受指导,提供律师的意见与建议。
我们维权团今后的第三项工作是在开展维权活动的同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与诉讼经验,自觉地进行投资者法制教育工作,告诉投资者,要“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自己的力量”。
这是我们维权团今后的三项工作。
在今天的聚会上,我们应当推举我们维权团的正式召集人,作为对内联络、对外交流的工作核心,以便及时进行内部沟通交流、及时对发生的事件做出反应。鉴于我们维权团的成员人数较多,律师本身工作较繁忙,为了便于工作,我个人建议,我们维权团可以设两位召集人,大家以为可否?请讨论。
我们维权团今后还将不定期地召开象今天这样的聚会,哪家律师事务所如果愿意承办下次聚会的,可以告诉大家,进行酝酿讨论。
另外,虽然我们这个维权团目前是针对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开展维权活动的,但今后如果证券市场有新的、大的维权案件产生,我建议,我们维权团可以自动组成“某某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大家以为可否?请讨论。
(四)
从1996年刘中民诉渤海集团案开始,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已经走过十个年头。而获得重大进展的则在2002—2003年间,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5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1.9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为全面受理和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创造了条件。
据估计,截至目前,大约有10000名投资者作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其中,大约有1000名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全部或部分的赔款或股权,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资料,有20家上市公司成为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被告(即银广夏、东方电子、大庆联谊、生态农业、科龙电器、济南轻骑、长运股份、托普股份、天津磁卡、郑百文、渤海集团、三九医药、圣方科技、锦州港、沈新开、ST同达、嘉宝实业、ST九洲、红光实业、ST天颐)。
这中间,大概涉及10家上市公司的案件以各种方式结案,全部案件的起诉标的约在8—9亿元,其中,B股投资者曾在锦州港案中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过民事赔偿诉讼。全国从事证券民事赔偿的律师大约有120—150名,约占全国律师总人数0.1%。另据估计,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不会超过权利受到损失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起诉总标的不会超过投资者可计算损失总额的5%,这反过来说明,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实际上并不很大。
2004—2005年间,与证券市场熊市、证券市场投资行为与信心的沉寂相适应,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出现了一个沉寂期,表现为:起诉不收案,收案不立案、立案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判决不执行、对共同诉讼设置种种障碍、让诉讼标的大打折扣、地方保护主义兴风作浪等等。这种局面的直接结果是:违法违规案件数量不降反升;久拖不决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大量增加;投资者的起诉率与获赔率大大减少。
到2006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证券市场牛市的到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动重新进入了一个活跃期,表现为: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出台并实施;科龙电器案的立案与维权团的形成;银广夏案和东方电子案的解决或接近解决;一批长期搁置的案件开始得到解决,许多新案件被立案。可以预见,随着活跃期的到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将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投资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
因此,证券市场需要牛市,但更需要证券市场法制的牛市。
(五)
在今天,我们不必再写《兰亭集序》这样的美文了,但是,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维权律师,在历史的这一刻,仍需要实践我们应尽的历史责任,写好我们今天推进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制建设的新的序篇,具体包括如下:
----推动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取消前置条件限制和系统风险的提法,并使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界定更科学、更清晰,例如,规定前置条件后,同样的虚假陈述,证监会处罚的少了,责令整改的多了,公开谴责的多了,上市公司自己都公告造假,却没有被处罚,何况,只有处罚程序没有处罚细则,罚多罚少、罚轻罚重、罚谁不罚谁,如何拿捏,并不透明;
----推动制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废止2001年9月21日《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的有关条文;
----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引入“诉讼担当”制度,直接代表投资者起诉侵权行为人;
----推动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这是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受害者的赔付基金,不同于针对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针对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同时,该基金还可适用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上市公司破产时给予受害投资者救济的补偿基金;
----推动制订《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将证券市场投资者重新定位并转定义为证券市场工具或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证券市场强制保险制度(包括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
----推动修订相关中介机构法律,如《注册会计师法》等,并制订相应的司法解决,这其中,应明确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法律责任及范围,要求其行业规范《审计准则》,必须同有关法律责任条文相衔接,而非闭门造车;
----推动修订《行政处罚法》与《刑法》,赋予行政监管机关更大的处罚力度与更多的处罚方式,并实行倍数罚、比例罚、惩罚性罚、赔偿性罚、奖励举报人罚,而非目前的定额罚、象征性罚,罚的原则除了警示作用外,应当有威慑恐惧作用,使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才行,另外,还应当使《公司法》与《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赔偿优先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的条款落到实处;
----推动完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使证券民事赔偿能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并推动制订相应的司法解释;
----推动在制订中国《民法典》和《侵权行为法》时,载入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的条款;
----推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引入仲裁制度中,修订《仲裁法》;
----推动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建立有别于现行共同诉讼制度的集团诉讼制度,并修改相应的司法立案、收费、审理、裁判、执行、管辖、时效、代表权确定等规定。
谢谢大家!
(这是作者在2006年7月22日江苏无锡举行的“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演讲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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