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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第148条的规定,第一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还只是一般性的规定,这次,《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将忠实义务的规定具体落实了,原来只是公司治理与行政管理层面上的规范,现在则上升到刑事制裁的高度,而且使之形成刑、民、行三位一体的完整格局。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规定,在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而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的出台,使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得到完善,实际上,针对上市公司沦为“担保器”、“提款机”的现象,除现在的刑事制裁外,还可以民事索赔,即包括《证券法》中规定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和《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行政监管机关也通过强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与限期解决“清欠”为解决“掏空”上市公司的痼疾作出努力,从而形成刑事、行政、民事三管齐下的格局。
背信罪,即违背信任罪,又称为违背任务罪,在日本刑法中有违背任务罪一款的规定,它的法律特征是:犯罪主体是对公司具有支配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犯罪要件是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又在表现形式上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即“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这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使司法机关有效地面对证券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特征,但为了防止滥用该条款现象的发生,司法机关应当公布相关犯罪认定或查处细则,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该条款,查处权限不应轻易下放,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