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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2006-11-14 00:26:49)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关于请求法院召集、主持东方电子案和解集体谈判的函》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们好!

贵院受理的7000余名中小投资者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虚假陈述索赔一案,从2003年立案,至今已超过三年。近期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愿意将拿出6000多万股股票承担赔偿责任的65%,并承诺在半年内解决,虽然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承担的现金赔偿额尚未明确,但是东方电子及其控股股东愿意和解解决该案的意向是明确的。

广大原告投资者及其代理律师对于和解解决该案的态度同样也是积极的,也都愿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贵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今年95日至12日,贵院也已开庭审理东方电子案的第一批案件。为了进一步反映广大原告投资者及其代理律师的意愿,为了充分全面地说明代理律师对该案相关问题的看法及立场,为了使全体原告和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处于公平、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为了避免在该案解决过程中出现侵犯原告投资者及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为了加快该案调解解决的进度,为了舒缓广大原告投资者焦虑情绪、防范其出现过激行为,也为了减轻贵院的审理工作压力而使该案早日结案,我们十七家律师事务所及其代理东方电子案律师经协商后,决定共同组成“东方电子案和解集体谈判原告律师团”,律师团代理的诉讼标的约为3亿元,占该案总诉讼标的的三分之二。

律师团全体成员推举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律师作为谈判代表,进行该案和解谈判,谈判代表的谈判是无偿的、志愿性的。以后形成该案和解的书面文件草案时,则由谈判代表在说明情况后,由各代理律师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签署与否。律师团呈开放状态,也欢迎其他东方电子案的代理律师加入其中。

因此,律师团与广大东方电子案原告代理律师恳切地希望贵院召集并主持东方电子案和解的集体谈判。律师团的全体原告代理律师将秉持合法、合理、诚意之理念,在维护该案原告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与被告及其大股东达成和解,在贵院主持下,尽快解决这起延拖三年多的案件!

此致 敬礼

十七家律师事务所之律师(略)

200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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