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所经办的天颐、同达民事赔偿两案》

(2006-11-13 23:41:32)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截止今年九月底,已有二十一家上市公司被投资者提起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最新的一家是福建律师承办的闽越花雕案,在这二十一家中,我在这几年中陆续参与了其中的十二家,只有少数几家是我研究后比较值得操作或比较有法律示范价值而主动“开发”的外,大部分都是投资者找上门来要求委托我而我被动地“接受”才产生的,象这样的案件,在目前我手中还有几家尚未起诉,适当时候我将代表这些原告投资者诉诸有关法院,起诉这些违法的上市公司,以维护投资者权益。而我所经办的ST天颐案、ST同达案就属于那种被股民“推着前进”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可惜这两起案件由于法律本身的原因而没有做成。

ST天颐案最早来找我的是杨建飞女士,她是浙江宁波下面余姚镇上的一名下岗职工,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简称《1.15通知》)颁布后,她风尘仆仆来上海同我取得了联系,准备起诉ST天颐,因为种种原因,她的材料准备了很久,故直到当年11月我才帮她准备好起诉文件,然后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位ST天颐案起诉原告是上海的周年生先主,上海后的一名普通职工。两人的起诉对象是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审计单位湖北立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1月初,武汉中院安排于2月26日、3月13日开庭,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故发现两案所确定的因果关系条件、投资亏损计算标准与新司法解释有出入,杨建飞案不符合因果关系条件,周年生案虽符合因果关系条件但经计算后亏损微小(仅70多元),故在2月12日,两人只得分别向武汉中院申请撤诉,4月17日,武汉中院下达了允准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该两案是投资者在等不及《1.9规定》且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不得己提起的诉讼,而又是根据《1.9规定》的规定又不得己撤诉的案件,从我的角度,也没能完成他们委托的事项,更遗憾的是,杨建飞女士曾提出委托我代理诉讼中科创业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但由于目前根据相关规定还不能起诉,虽然现在《证券法》已允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尚未取消。

ST天颐原名沙市活力28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活力28”,后改名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天颐”。经中国证监会查证,在其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96年年报、97年年报、98年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增利润、隐瞒重大事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和配股资金投向、编造虚假银行进帐单的行为,故在2000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湖北活力二八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0]49号)和《关于湖北会计师事务所(现湖北立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注册会计师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0]50号),对ST天颐公司及部分董事、财务部负责人,审计机构及部分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ST天颐于2000年12月20日对该处罚作了《公告》。

起诉ST同达的齐军亮先生是山西太原钢铁厂的一名钢铁工人,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15通知》颁布后,他就通过电话同我联系,委托我起诉ST同达,2002年5月,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不久,该法又受理了另外四起投资者个人起诉的案件,共五起。当年6月25日、7月25日法院分别开庭审了齐军亮等案,庭审后ST天颐拒绝调解。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1.9规定》,由于齐军亮等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全部卖出所买股票,不符合《1.9规定》中有关因果关系的规定,故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向齐军亮等人作了说明,因此,齐军亮等人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裁定。同时,齐军亮向法院起诉免除诉讼费的申请,理由是:该案系根据《1.15通知》所受理,但《1.15通知》未明确因果关系,而撤诉是根据《1.9规定》作出的,发生的原因在法律与法院本身,与齐军亮起诉本身无关,并且齐军亮生活困难。对此,法院表示考虑,但最后仍未免除,应该说,齐军亮的要求是合理的,可惜法院未采信。这又是一起由于前后司法解释规定的出入导致投资者撤诉的案件,对我来说,也无法完成齐军亮先生的委托了,遗憾的是,无论代理该案过程中还是后来,我都未能同齐军亮先生谋上一面,当面向他表达无法完成委托的遗憾。

ST同达全称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曾用名分别为上海新亚快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亚快餐)、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海发展)。

1998年7月1日,ST同达刊载《关于部分资产置换的公告》,在产权及债权方面的表述存在内容上的虚假,并造成了其1998年中报和年报中含有虚假利润。故2000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0]30号)和《关于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0]31号),分别对负有责任的ST同达公司及原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作了处罚。2000531ST同达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刊载《重大事件公告》,披露了受处罚的情况。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