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大清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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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印花税票史 |
美国版大清印花税票。美国版大清印花税票由中国清朝政府于1908年委托美国印刷公司印制,规格23×25毫米,无水印白纸纸张。全套3枚,面值和颜色分别为贰拾文赭色、壹百文绿色、壹千文红色3种。印制数量依次为5000万枚、3200万枚、1800万枚,共计1亿枚,合钱21220000千文。3枚票的图案内容略有不同。相似的内容是,上端中间扇面(形状略有不同)上的中文内容均为“大清印花税”字样,两边圆圈(形状略有不同)中内容均为面值,下端中间扇面(形状略有不同)上的英文内容均为“CHINESE
REVENUE”字样,下端中间的横条上为英文面值,两端为阿拉伯数字面值。票的中间均为中文面值。不同的是3枚票中问的图案内容分别为龙凤呈祥图、双龙抱柱图、亭殿图。该票未履行的原因:一是英文翻译出现差错,差错同红印花原票一样,即印花税票翻译为“Revenue”;二是缺少一个票字;三是因各省督抚反对征收印花税而未能实施;四是清王朝临近倒台,时局混乱,新印制的美国版印花税票来不及发行使用(目前发现有贴在光绪六年未用御纸上作为封皮纸用的)。1911年清王朝倒台后,颁发至各省的印花税票有少量流入民间。民国初年,云南等省的军阀割据集团在自办印花税时,曾在清政府遗留下来的美国版印花税票上加盖有关标记后流通使用。
目前发现有美国版大清印花税票和日本版大清国印花票在发行时间前后贴用的实物资料,如:图4为光绪二十九年契尾实贴美国版大清印花税票壹千文(摘自《中国印花税与印花税票》),图5为宣统二年印契实贴美国版大清印花票贰拾文,图6为宣统二年印契实贴日本版大清国印花票壹百文,图7为民国7年贴用日本版大清国印花票壹百文。同时,清度支部有“向例税契,
另贴印花”的记录;《安徽省工商税收大事记》有“1909年(宣统元年)10月30日,安徽省开征印花税……”等史料记载。是否证明这两种票已实施呢?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据史料记载,自明代继续推行官版契纸后,一份完整的契约为官版契纸+契尾(尾契,又称“契尾”,契尾叫做“税尾”或“税票”),但未粘贴。契约发展到清代已臻完备,清代的地契粘附有政府发的“尾契”,清初正式红契(赤契)由草契(白契)和尾契组合而成。宣统二年(1910年)藩司改印官契,将契尾与官契相联。自印发契尾以后,一张有法律效用的契约必须包括官契、草契、契尾三联,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官契和草契而没有契尾,则按偷漏契税惩罚。同时在契约形成及发展过程中要经过印契、验契、查契、换契等过程,且每一过程都留有印记和时间等记录,这为辨别契约真伪提供了依据。从上述4张契纸看,它们存在契约资料不完整、印花税票不是当时发行贴用、跨朝代贴在草契(或红契)上、部分印章不清晰等问题。具体讲,图4契约资料不完整,印章模糊,且契纸所提供的信息较少,使用时间提前5年,跨朝使用,与发行时间相左;图5契约是经法院裁定过,印花税票的右边盖有“换契”红印章,左边的椭圆形蓝色审查讫章中有“民国十三年四月廿三日”字样,且下面的红色条章中有“民国十九年”的字样,同时民国成立后进行过大规模的换契、验契活动,因此,可以确定契约上的印花税票应是民国时期换契时贴用的票;图6契约的上端盖有“白契补税”红印章,说明此票不是宣统二年贴用票;图7可以直接说明是民国贴用的改国名改面值日本版大清国印花票,无可争议。对于图4、图5、图6的实贴票情况,笔者从史料及各时期的契约资料实物、印章、时间、税率等内容方面考查分析,认为出现实贴票情况的原因有四:一是民国政府认可前一政府时期的契约,并补征契税,有把清代未用印花税票作为契税印花贴用的可能,图6盖有“白契补税”红印章,应属这种情况。目前发现一件民国16年(1927年)民国直隶政府印制的井字式角(壹角)地契印花票(图8),被贴在乾隆十九年(1754年)原契上,而井字税票不可能说成是乾隆十九年印制发行的。二是把清代未用印花税票改作为民国印花税票补征印花税贴用,图7日本版印花票上盖有“中华民国贰分印花”字样,应属这种情况。目前发现一件北洋政府于1912年11月印制的长城图印花票(图9),被贴在同治四年(1865年)九月的原契上,而长城图印花票不可能说成是同治四年九月印制发行的。三是有把大清印花税票作为验费印花贴用的可能,图5应属这种情况。目前发现一件民国14年(1925年)山东推行登记印花伍角票(图10),被贴在光绪三十二(1906年)年官契上,说明其山东推行登记印花票不可能是光绪三十二年印制的。四是臆造形成,实单和税票都是真的,通过伪造加盖,但不是同一时期,且所贴税票与当时应纳税率不相称,图4有这种可能。至于安徽省开征印花税的记录,则应理解为完纳地契印花税的记录;而清度支部之所说的“向例税契,另贴印花”,则应当理解为纳税人为领取契纸或加盖红印而支付的费用。据史料记载,民国3年的《契税条例》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其第2条规定:“缴纳契税以贴用特别印花税方法行之。前项特别印花税由财政部颁发。”因此,贴用的印花税票应理解为完纳契税、验契收费的凭证,而不是《印花税法》意义上的印花,亦即此印花非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