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推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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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单位曾经办过一起强奸案,说的是一小伙子夜半抢劫下班回家的坐台小姐,孰知小姐当晚生意不咋地,包内除了一部不值钱的手机,就剩几块钱。月色映照下,小伙子见该小姐颇有几分姿色,便顿生爱慕之情。“挟持”至一旅馆,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两人似乎真产生了感情,接下来的三天时间,两人除了多次发生性关系外,还一起外出吃饭、逛街、溜冰,玩得不亦乐乎。没想,小姐的男朋友几日不见女友,便报警了,小伙子被抓了。小姐这才想起,自己是被这小伙子强奸了。于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先不谈此案办得错与对,我在想,这俨然是一对小情侣,咋说变脸就变脸,床第的恩爱翻云覆雨俄倾间就变成强奸了呢?
历时两天半的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人涉黑案二审庭审15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束,庭审中,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中关于文强犯强奸罪部分。文强在法庭上表示,一审材料中显示,他与女大学生巫某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遭到对方拒绝,事实上,“我们进房间后,我提出上床休息,她说明天要上课,但是没有离开的意思,于是我们又继续聊天,我又提出上床休息,她还是说明天要上课,离学校太远,明天上课搞不赢,我意识到巫某某是不想在这里过夜,我说那我们休息一下再走,她同意了,我先洗澡后在床上躺下,她去洗澡。事后,是我先走的,给了她大约六七千块钱。而且之前我和巫某某就认识。但是具体怎么认识的我不记得了。”文强的辩护律师认为: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至多是半推半就,后来两人又多次发生关系,完全是两相情愿。因此,文强的行为不属于强奸。
在重庆,文强是何等厉害的角色,他犯得着去强奸一个女孩吗?
宋山木涉嫌强奸一事轰动全国,沸沸扬扬一周后,案件调查进入关键阶段。山木在接受调查时对警方表示,“罗云是情人”,并称5月3日事发当晚系对方自愿,属于“两情相悦”,只是情人之间的交欢,没有违背罗云的意志。警方在事发地松泉公寓3栋809室里找到了沾有血迹的蓝、白两条浴巾以及按摩棒,罗云还提供了自己当天的衣物。就此,为罗云代理法律事务的赵玥旸律师分析说,发生性行为基本可以确认,但是否属于强奸,要看其中是否存在强迫性。按照罗云的说法,当时宋山木拨打手机,暗示若不服从,一位名叫“小三”的人将对她不利,在这样的威逼之下,自己被强暴时没有进行太多肢体上的反抗。赵玥旸律师承认,没有反抗中的肢体伤害,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强迫性。
情人不情人的,好象现在人们都不太关心这个了,不就那点事吗?何必当真。有一段子说,某女领导酒后回家,半路被几个小伙子劫持,“别动,劫色的!”女领导惊恐中开始面带温色,“我当是双规呢,劫色呀,这么美好的事,你们搞那严肃干什么?”
法条上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但行为发生时,是“就”了还是“推”了,除了当事人双方,谁又能知道个中细节呢?这事吧,还真的是不好办。
文强没必要去以暴力与一女孩发生关系,他什么女人没见过呀?山木也不会强奸罗云,要不,她身上咋就没有肢体抗争的印记呢?
我倒愿意相信,当女下属的欲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暴露出被上司强奸抑或潜规则?其实这里面也有许多惊人的秘密,想想为什么单单会对部分乃至个别并非绝对出色的女下属下手,这当中有些事情不是绝对正常的。只是山木没想到,竟然有不吃这一套的女下属,既然你强奸了我,用了我,想不要就不要,那么对不起我要反抗,因为我保留了证据,你等着吃官司,我哪怕身败名裂也在所不惜。原来那个在你身下婉转呻吟的女人已然变味,不再是呻吟而是呐喊。
女人一旦被打开性欲之门后,将有源源不断的激情,随时总想着那个占有她的男人。为生计也好,为权利也好,贪慕虚荣也好,生性淫荡也好,总之只要上司你动用了我的身体,你就得付出昂贵的代价。至于强奸也好、诱奸也好、自愿也好,只要上司满足不了我用身体付出的代价,那么你一样得付出昂贵的代价。不是女下属不地道,而是这个现实的社会让女下属变得不地道,辛辛苦苦学成归来,却换来的是低微的地位,微薄的薪水,怪谁,怪就怪这些个贪色的人,这就是代价。
照理说,社会发展到今天,文明程度如此之高,强奸已成为愚昧的代名词,上床之事越来越频繁,强奸罪却越来越少,若是有,我相信绝不是法条上所规定的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一定是一场交易失败的产物,是人类下半身活动不和谐的结果。于是,强奸罪,渐渐成为了维护少数不道德妇女同志们最后私欲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