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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个案子,觉得还有点小意思。
话说今年28岁的A男系一农民,结婚很早,他的老婆C却始终不能如他所愿,替他生下一个儿子。三年来,这娘们倒是争气,跟下饺子似的,一年一个丫头片子,让A男好不生气,差点没休了这婆娘。
一日,有人出点子,说邻村的B男神勇无比,连生二个双胞胎儿子了,可以考虑“借种”事宜。一语击醒梦中人啊!A男速联系上了B,很快便达成了“借种”协议:A男支付B男800元人民币作为辛劳费,B男向A男保证质量和效果,并保证一种不中可以补种,直至结果为止,其间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协议签字后即刻生效。在一个伸手不见五指的夜晚,B男在A男的指使下,开始履行协议。当A男与妻C睡到24时左右,便假装出去小便,借机让候在屋外的B男进屋。B男进屋后一声不吭二话不说,随即便火速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去,——与A男之妻C性交。C因为睡意朦胧,室内又没有亮灯,所以没有发觉是B男,仍以为是自己的丈夫,只是觉得老公今天神勇无比,可能是晚饭后吃了“蚁力神”的缘故。于是听任B男摆布,没想被其奸污。
谁知一种不中,猛男失蹄。正当B男准备按约补种之时,事情败露,C女便以强奸罪将B男告上了公安部门。
有人问了:这B男是否构成强奸罪?A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大家都知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强奸案中的被告人多是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奸淫妇女,而本案却是一起在黑夜之间乘妇女熟睡之机与之发生性交的强奸案。从表面上看,B男没有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又是应被害人丈夫A男的“借种”邀请,而且被害人也没有进行任何反抗,B男的行为似乎不构成强奸罪。但从实质上看,B男在被害妇女正在熟睡之际对其奸淫的,被害人在性交时以为是其丈夫,故未反抗。由此可见,B男的奸淫行为是违背被害妇女真实意志的,所以B男构成强奸罪。
本案的特殊之处是B男的强奸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丈夫的同意和配合,但这并不影响B男行为的犯罪性质。因为该行为违背A男的妻子的意志,侵犯了她的性权利,她没有答应同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性行为。A男作为丈夫,也没有权利同意别的男人同其妻子发生性行为。在本案中,A男为B男强奸妻子的行为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事前达成预谋,构成了B男的帮助犯,所以应以强奸罪追究A男、B男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