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黯然销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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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了喜酒没拿证,15年的“夫妻”法院不认定

(2006-10-02 20:43:23)
分类: 爱信不信

摆了喜酒没拿证   15年的“夫妻”法院不认定

尴尬男子“离婚”不成改诉抚养权纠纷

 

争争吵吵十多年,本想到法院与伤透了心的妻子离婚,没想被法院告之不予立案,原来他们的婚姻不成立。

新洲男子刘木生(化名)只得变更诉讼请求,与同居女友打起了抚养权官司。

19925月,21岁的新洲青年刘木生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武汉女青年朱霞(化名),两人相恋不久便同居了。19945月,因为户口问题,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在刘木生的老家摆了几座酒席,算是举行了婚礼,两人过起了夫妻生活。次年生下一个女儿,3年后又生下了一个儿子。

因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的生活总是有些碰碰磕磕。朱霞总认为刘木生是个乡下人,太小家子气,把钱看得比命还重,不象个男人。刘木生则认为 朱霞小姐脾气太大,且对自己和孩子关心太少。

刘木生作了向年的上生意后,买了一辆小货车,跑起了运输,朱霞则呆在家里带孩子,闲时喜欢打打牌。每天刘木生在外跑了一天回来,有时连口热水都没的喝,朱霞则迷恋牌桌有时连饭都不做,饿得孩子们直哭。刘木生看着泣哭的孩子,气就不打一处来,两人便经常争吵。朱霞的脾气也大,弄不好就对刘木生又打又骂的。

实在无法忍受,今年7月,刘木生便一纸诉状将朱霞告上了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离婚,两个婚生子由自己抚养,朱霞每月负担200元的抚养费。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刘木生与朱霞从1992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其同居具有隐蔽性和临时性特征,虽然双方有夫妻内在生活的一定内容,但在外部形式上其夫妻关系并不为社会所承认,故双方关系不宜以事实婚姻认定。因双方于19945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婚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关系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无奈,刘木生只得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归自己抚养,朱霞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200元。

庭审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朱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两名子女由刘木生抚养,朱霞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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