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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2年厦门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历年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参数、历年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

(2012-02-21 23:52:27)
标签:

厦门应缴保费率

厦门社保

厦门社平工资

厦门工资最低

娱乐

分类: 社保理赔

2011年至2012年厦门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历年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参数、历年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参数 

会计年度 统计局公布的月社平工资(元/月) 适用社保年度 文件链接
2002 1488 2003年7月-2004年6月 文件
2003 1585 2004年7月-2005年6月 文件 
2004 1712 2005年7月-2006年6月 文件 
2005 1881 2006年7月-2007年6月 文件
2006 2129 2007年7月-2008年6月 文件
2007 2413 2008年7月-2009年6月 文件
2008 2695 2009年7月-2010年6月    文件
2009 3038 2010年7月-2011年6月  文件
2010 3357 2011年7月-2012年6月  件wrh件   文件
2011   2012年7月-2013年6月  未公布

历年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

厦门市1994年至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人、月 

执行时间

思明区

集美区

同安区、翔安区

湖里区

海沧区

1994.7.1起

280

---

1995.7.1起

320

245

1996.7.1起

365

280

1997.7.1起

380

290

1998.7.1起

380

290

1999.7.1起

380

290

2000.7.1起

420

330

2001.7.1起

450

420

330

2002.7.1起

470

420

350

2003.7.1起

480

430

360

2004.7.1起

480

430

360

2005.7.1起

600

550

480

2006.8.1起

650

600

550

执行时间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

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2007.8.1起

750

700

执行时间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2010.3.1起

900

2011.3.1起 

1100 

 

历年厦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人、小时 

执行时间

思明区

集美区

同安区、翔安区

湖里区

海沧区

2005.7.1起

6.50

6.00

5.50

2006.8.1起

6.80

6.30

5.90

执行时间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

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2007.8.1起

7.90

7.20

执行时间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2010.3.1起

9.60

2011.3.1起 

11.60 

原文件链接:厦人社〔2011〕16号  


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

 

2011年12月-2012年11月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下调执行表

 

人员身份

减半后单位负担费率

减半后个人负担费率

合计费率

失业保险

本市

1.00%

0.50%

1.50%

失业保险

外来

1.00%

 

1.00%

工伤保险

本市

及外来

根据实际缴费费率减半

 

 

医疗保险

本市

7.00%

2.00%

9.00%

医疗保险

外来

3.00%

2.00%

5.00%

生育保险

本市

及外来

0.40%

 

0.4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征费额直接减半,请仍如实填写在职职工总人数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地税生成的社保帐目中,请及时核对相关帐目。

厦门地税 链接来源:http://www.xm-l-tax.gov.cn/content/32197.shtml

 

厦门企业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参保对象 险种

本市户籍职工

外来人员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
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事业单位
城镇职工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
主及本市户籍雇工




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60%-300%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22%

20%

20%

22%

20%

单位

14%

12%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14%

12%

个人

8%

8%

8%

8%




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60%-300%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业主:
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计缴.

本市户籍雇工:
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计缴(雇主8%、个人2%)

缴费
比例

合计

10%

6%

10%

10%

单位

8%

4%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8%

个人

2%

2%

2%




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以最低工资为基数,按2%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计缴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3%

3%

3%

单位

2%

2%

2%

个人

1%

1%

1%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就职企业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缴纳工伤保险;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及费率调整的规定缴费;
(4)市事业单位(指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及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单位缴纳。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由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备  注

1)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若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2014.2元),超过300%的按300%(10071元)为缴费基数。
2)2011年7月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3)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养老、医疗、失业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4)①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②医疗、失业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5)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6)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7)按本市标准缴费的人员,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60%的,养老、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按社平的60%申报;失业、工伤保险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
8)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邮电、电力行业除外)和生育保险按上述规定标准缴纳。

社会保障卡信息网: www.xm12333.com     咨询电话: 12333
地方税务局:    www.xm-l-tax.gov.cn    咨询电话: 12366

原文链接:http://www.xmhrss.gov.cn/fwzn/shbx/sbzh/201106/t20110624_1516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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