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印发《眉山市实体书店、综合性书屋扶持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8-02-24 14: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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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实体书店、综合性书屋扶持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四届政府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实体书店、综合性书屋扶持补助暂行办法
为促进实体书店、综合性书屋和出版物发行业转型升级、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阅读需求,形成良好的发行业态和全民阅读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实体书店。
1.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且出版物经营区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出版物经营区陈列出版物码洋不低于0.4万元/平方米。
2.出版物发行为其主营业务,且出版物发行收入占营业额总收入比例不低于50%。
3.通过年度核验,最近两年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品牌价值或专业特色。
5.积极参与“书香眉山”建设,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引领社会阅读风尚。
(二)综合性书屋。
1.可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分区设立书报阅读区、文化讲座区、休闲聚会区等,书柜(架)、阅览桌椅、照明、防火等基础设施齐全。
2.配备的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无非法出版物、原则上无复本、近三年内出版的出版物比例不低于60%、陈列出版物码洋不低于0.1万元/平方米)。
3.各县(区)统一标牌标识,配备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4.每周开放天数不少于六天、时间不少于40小时。
5.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书香眉山”建设,大力开展好书推荐、名家讲座、阅读交流、读书沙龙等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
第四条
1.新开店、新扩店补助。在眉山行政区域内新开办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实体书店、综合性书屋或新扩店的,按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一家书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贷款贴息。对实体书店、综合性书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额为年利息总额的50%,一家书店一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3.公益阅读活动补助。对实体书店、综合性书屋开展的各种引领文化风尚的全民阅读公益活动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为全年阅读活动实际发生额的50%,一家书店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改建补助。对具备条件的咖啡厅、餐厅等服务场所,按照综合性书屋标准进行改建、扩建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二)实体书店。
1.参加书展补助。对实体书店参加书展给予资金补助。参加国内书展,补助实际布展费用的50%,一家书店全年最高不超过两万元;参加国际书展,补助实际布展费用的50%,一家书店全年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2.版权贸易补助。对实体书店开展出版物版权贸易给予资金补助。依据出版物版权贸易种类、金额和影响力,一个品种补助1—3万元。
3.项目补助。对实体书店建设出版物发行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连锁经营、布局农村发行网点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依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实际效益酌情补助,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家书店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特色经营补助。对坚守出版物发行阵地,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富有经营特色和一定知名度的“专、精、特、新”实体书店给予一次性补助。依据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酌情补助,一家书店一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一)自愿申报;
(二)市(县)文广新局初审;
(三)市(县)委宣传部复审;
(四)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按程序报市(县)政府审批;
(六)公示;
(七)拨款。
东坡区和彭山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和区文广新局初核后报市文广新局,其他县项目按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审批。
第六条
(一)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内容、有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提供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