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新广办发〔2017〕41号
各市(州)文广新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实体书店发展的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新广发〔2016〕19号)精神,省局决定开展实体书店示范店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实体书店示范店建设活动,对于发挥好实体书店在巩固传播先进文化、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建设“书香天府”、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省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引领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地实体书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打造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契合全民阅读需求的城镇文化地标。
二、实体书店示范店推荐条件
实体书店示范店应在推进城乡文化产业发展和市场繁荣、推动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提高全民族素质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
1.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零售业务满3年。
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独立书店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连锁书店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有鲜明的经营特色和较强的发展潜力,经营发展模式有创新突破,积极探索与文化旅游、创意设计等行业融合发展,并取得有效进展。
4.按照全民阅读活动的有关安排,年度有效组织了主题演讲、经典诵读、读书征文等各种阅读推广活动,组织活动不少于20次,覆盖人群不少于1000人次。
5.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信等级较高。
6.最近3年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三、实体书店示范店实行自愿申报、市县初审、省局终审的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实体书店,均可申报。省局负责全省实体书店示范店的审核、考核和认定。各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实体书店示范店进行初审和向省局申报。各县(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实体书店示范店的推荐、向市(州)局申报和日常管理。
四、实体书店示范店是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对象的重要参考,也是向国家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对象的必要条件。各地有关扶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奖励政策,应重点向实体书店示范店倾斜。在总局、省局今后开展的向金融机构推荐产业项目等工作中,优先推荐实体书店示范店。
五、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对于受到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实体书店示范店,由省局直接撤销示范店称号。
六、工作要求
1.各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实际,择优确定推荐实体书店示范店。
2.各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推荐名单于4月28日前报送省局。联系人:省局印刷发行处程蕾、邱昌荣,电话(传真):(028)86697030、86697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