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开封市财政局
文件
汴文广新文〔2016〕58号
开封市实体书店奖励资金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阅读需求,促进书香社会建设和全民阅读活动,加快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稳步推进“文化+”战略及开封市市区实体书店和出版物发行业转型升级、持续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书店街周边和高校周边实体书店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内(不含祥符区)注册登记,持有开封市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独立法人,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发行为专营业务的实体书店,以经营教辅为主的实体书店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实体书店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推动实体书店承接全民阅读活动和书店提升发展,重点奖励实体书店全民阅读服务、全国知名品牌书店落户等。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市区古街、古巷、大街干线、学校周边、景区周边开办实体书店。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重点奖励书店街及周边(100米内)和高等院校周边(200米内)为书香社会创造浓郁氛围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实体书店,可按照每年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在市区重点街区内(开封古街、古巷、大街干线、学校周边、景区周边、社区、大型市民文化活动广场周边)经营的阅读氛围浓郁、文化特色突出、能够为读者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实体书店,设立“开封市全民阅读基地”,根据其建设规模、活动数量、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评审细则另行制定),依据评定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对本市新审批落户书店街的实体书店及在外地连续开办三年以上落户书店街的全国知名品牌连锁书店,其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图书种类在2000种以上,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按照每年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受奖励的实体书店应在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负责实体书店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条 为用好实体书店专项奖励资金,成立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奖励资金评审小组,其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文产办、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实体书店奖励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实体书店可自愿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由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对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合格的实体书店,应在其作出相关承诺后发放专项奖励资金。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受奖励实体书店在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变更登记和年度核验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实体书店不得将获得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实体书店事业发展以外的其他用途,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实体书店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的实体书店,取消其奖励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项奖励资金,已发放专项奖励资金的予以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开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开封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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