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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这起案件来说,云南高院的审理似乎“冷静”过头,而显得有些麻木了。自首对于免于死刑来说,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一个充分条件。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过程并非十分恶劣和残忍,才有可能考虑死缓,这在相关法律条款里都是可以查到的。很显然,李昌奎不符合这个条件。
与药家鑫案件一样,这样一起事实清楚,很简单的案件,为什么在判决的时候,法院的判决与公众的意见大相径庭呢?
我以为中国的法院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太多,以至于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习惯和思维定势,审理和判决左顾右盼,不能够正确运用法律了。而公众(里面有相当一部分精通法律人士)由于置身事外,反而比法官更能够看清庐山真面目了。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公众是相当冷静而理智的,而云南的法官们似乎有些不理智,如果你认为判决是对的,就应该坚持,而不应该怪罪公众的狂热而“狂欢”,现代社会,除非心理有问题,相信没有多少人愿意以杀人来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