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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奸杀少女案不存在“公众狂欢”

(2011-07-15 1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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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不起

药家鑫

杂谈

分类: 一家之言

          云南奸杀少女案不存在“公众狂欢”

     云南昭通市的李昌奎残忍地奸杀同村少女王家飞,还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起来摔死在铁门上,之后用绳索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这起被称为“云南药家鑫”的案件事实清楚,昭通中院一审判决李昌奎死刑,李昌奎提出上诉,云南高院却认定量刑过重,且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二审判决死缓。

     二审判决后,舆论一片哗然,引起轩然大波。争论的焦点在于自首是否都可以免死?云南高院是否判决有误?抑或存在司法腐败?

     面对公众的疑问,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作出了回应: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但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一石激起千层浪。田副院长“公众狂欢”的观点又激起了网民更大的愤怒。平心而论,对案件的判决应该以法院为主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判决。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包括政治因素,文化因素,公众的情绪等等,都不能影响案件的判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字眼在判决时不应该出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田副院长的话不无道理,“冷静”对于法律而言是必须的,所以法律是冷酷的,不能理会公众的情绪。

但是,对于这起案件来说,云南高院的审理似乎“冷静”过头,而显得有些麻木了。自首对于免于死刑来说,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一个充分条件。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过程并非十分恶劣和残忍,才有可能考虑死缓,这在相关法律条款里都是可以查到的。很显然,李昌奎不符合这个条件。

与药家鑫案件一样,这样一起事实清楚,很简单的案件,为什么在判决的时候,法院的判决与公众的意见大相径庭呢?

我以为中国的法院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太多,以至于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习惯和思维定势,审理和判决左顾右盼,不能够正确运用法律了。而公众(里面有相当一部分精通法律人士)由于置身事外,反而比法官更能够看清庐山真面目了。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公众是相当冷静而理智的,而云南的法官们似乎有些不理智,如果你认为判决是对的,就应该坚持,而不应该怪罪公众的狂热而“狂欢”,现代社会,除非心理有问题,相信没有多少人愿意以杀人来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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