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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业

(2006-11-07 01:26:12)
分类: 青春足迹……原创
    1、张某是某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851日,张某又与其岳父李某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专门生产矿泉水。其产品与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但商标不同。19994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张某的这一行为。同年5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责令张某将其从合伙企业从事矿泉水生产取得的20万元所得交给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并罢免了张某的董事职务。但该决议遭到张某的抵制。于是,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诸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你认为,人民法院应否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为什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否合法?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的交给公司,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由公司给予处分`,张某作为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与其岳父合伙开办矿泉水公司违反了该规定,应将其20万元收入所得交给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2)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的股东大会就可以依法解除董事职务更换董事,张某与别人合伙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产品,损害了其公司的利益,因此,该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有权罢免张某的董事会职务。

 

 

2、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期货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4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已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元。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本案违法事实包括:王某代理出席董事会议、期货投资违公司章程、议案未得到董事会成员法定多数(即5名以上)通过,董事违背《公司法》第59条的法定义务。

(2)本案董事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违反义务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包括:对议案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

 

3、案例摘要: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一道四人于1999年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此时,企业已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1)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

2)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

3)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4)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

5)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到《合伙企业法》的具体适用问题。

(1)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陆某的入伙合法。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由于陆某不同意,因此杨某不能转让,否则行为无效。

(4)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因此陆某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陆某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欠工商银行的12万元债务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与周某、杨某、王某、丁某五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陆某退伙后发生的6万元负债则由周某、杨某、王某、丁某四人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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