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涉毒艺人复出,有理有据
近日,艺人苏永康将举办演唱会的消息引发争议。这位2002年因藏毒被捕并被强制勒戒的艺人,如今准备重返舞台,遭到众多网友举报反对。面对举报,温州龙湾区文旅部门和浙江省文旅厅回应称,该演出“材料齐全、程序符合要求,批准同意演出”。然而,“报批资料合规”这样的答复未能平息公众的质疑,反而引发更广泛、更深层次的讨论。网友们纷纷表达抵制态度,“坚决反对!坚决抵制!”“你的复出,伤害了缉毒警的付出。”“对吸毒‘零容忍’!”
程序“合规”了,人心为何不服?有人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每一个吸毒者都应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点,社会可以认同。但这份宽容,却不该等同于允许其重返聚光灯下,以公众人物的身份再度收割名利。倘若让涉毒艺人重返舞台公开演出,不仅漠视了缉毒警察的巨大牺牲与奉献,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与道德底线的挑战,向社会、尤其是青少年传递出极其危险的信号:吸毒代价轻微、戒毒并非难事。此类不良社会影响深远而持久,远非一时一地的演出收益所能弥补。
“禁止复出,不是对其就业的‘一禁到底’、剥夺涉毒艺人的全部生存之道。就业的领域很广泛,并非演艺工作这一条路。禁止涉毒艺人重返舞台,他们还可以从事其他非演艺性工作,并没有剥夺其劳动权和就业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说,考虑到特殊职业的社会功能、社会影响,对涉毒艺人进行职业限制具备正当性。
他分析说,对涉毒艺人的从业限制意味着艺人全面丧失演艺工作等机会,对其影响固然极大,但涉毒属于特别恶劣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再加上艺人的偶像效应,对其适用“终身禁业”“永久抵制”等从业禁止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禁止涉毒艺人复出只是一种职业限制。从业的权利和从业的自由有不同的层面,不能抽象地说就业自由就是什么都能做,所有人的就业和劳动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沈建峰进一步解释,出于特定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需要,对特定主体的从业资格作必要的要求,或者对其进入特定行业作特定的法律限制,具有实践和理论的正当性。
那些批准涉毒艺人复出的有关部门,确实应该仔细的反思一下啦!为什么公众如此反对,他们却认为程序合法?你们的社会责任心去了哪里?又是什么人在涉毒艺人复出中起了关键作用?需要给社会一个交代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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