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要承担责任?还有这样的规定吗?
(2024-07-26 13:48:05)近日,上海市闵行法院再审改判引发舆论关注的“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一案,投喂者肖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一直是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流浪狗真的“无主”吗?投喂者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管理人”,又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确定的一般性原则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来承担动物伤人的侵权责任。
上海这个姓肖的倒霉蛋,大概打死也不会想到,就因为他好心的给流浪猫投喂了食物,给自己带来了那么大的麻烦。另外一个人被流浪猫绊倒,他需要承担责任!原来需要承担百分百责任,现在改了,承担20%的责任。这叫什么?好人难做还是罪有应得?
轩主法律知识少,实在搞不清到底应该怪谁。记得前些年有个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就这样一个有罪推论,直接让天朝的道德水准下降了好几个档次!从那个时候开始,人们再发现路上有人跌倒,扶与不扶就成了一个两难的选择:从人道主义观点看,见到有老人跌倒必须伸出援手;可为了保护自己,却又需要袖手旁观。谁知道你会遇到什么样子的法官,如果再遇到一个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那你就算浑身是嘴,也不容易说的清楚啦。
现在又遇到这样的问题,就因为有爱心,给流浪动物喂食,结果给自己惹上了官司,赔钱事小,可这口气如何出得来?难道献爱心也成了错误吗?前些天,一个大学生因为虐猫问题,被学校开除了学籍。可见大家对于动物的保护是多重视,天之骄子的大学生,就因为虐待动物连学籍都保不住了。可为什么有时候给流浪动物喂食,却成了罪状?
不是我不明白,是世界变化快。也许法律中也有问题需要好好考虑考虑才行。